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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16141】卡瑞利珠单抗联合化疗一线诱导后卡瑞利珠单抗联合阿帕替尼维持治疗晚期食管鳞癌的前瞻性、单臂、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16141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1-06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食管鳞癌

试验通俗题目

卡瑞利珠单抗联合化疗一线诱导后卡瑞利珠单抗联合阿帕替尼维持治疗晚期食管鳞癌的前瞻性、单臂、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卡瑞利珠单抗联合化疗一线诱导后卡瑞利珠单抗联合阿帕替尼维持治疗晚期食管鳞癌的前瞻性、单臂、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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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观察和评价卡瑞利珠单抗联合化疗一线诱导后卡瑞利珠单抗联合阿帕替尼维持治疗晚期食管鳞癌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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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8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12-31

试验终止时间

2029-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年龄18-75岁,男女均可; 2) 经组织学确诊的晚期食管鳞状细胞癌患者(临床Ⅳ期); 3) 入组前完成了卡瑞利珠单抗联合紫衫类及铂类治疗4-6个周期且且末次评估为 CR/PR/SD(RECIST v1.1); 4) 入组时间窗为末次诱导治疗结束后6周内; 5) 接受前期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1级或恢复至基线水平,但临床上无意义和/或经支持治疗已稳定、且预计不会干扰研究治疗的不良事件,例如:≤2级的脱发、乏力、皮肤相关事件; 6)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RECIST v1.1),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7) ECOG评分:0~1分; 8) 预期生存期≥12周; 9) 主要脏器功能及骨髓功能正常,满足以下要求: a) 血常规检查: 血红蛋白(Hb)≥90g/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 /L; 血小板(PLT)≥75×109 /L;白细胞计数(WBC)≥3.0×109 /L; b) 肝功能检查: 谷丙转氨酶(ALT)及谷草转氨酶(AST)≤ 2.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 c) 肾功能检查: 血清肌酐(Cr)≤1.5×ULN,或根据 Cockeroft-Gault 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CCI)计算值≥50mL/min;尿常规结果显示尿蛋白<2+;基线时尿常规检测显示尿蛋白≥2+,应进行 24 小时尿液采集且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g; d)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10) 育龄妇女须在入组前14天内进行妊娠试验(血清或尿液)结果为阴性,且自愿在观察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采用适当的方法避孕;对于男性,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观察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采用适当方法避孕; 11) 患者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预计依从性好,能按方案要求配合研究。;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其他任何T细胞共刺激或免疫检查点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抑制剂、PD-1抑制剂、PD-L1/2抑制剂、CD137激动剂或其他靶向T细胞的药物; 2) 既往使用过阿帕替尼治疗; 3) 首次用药前1个月内用过抗肿瘤疫苗或其他具有免疫刺激作用的抗肿瘤药(干扰素、白介素、胸腺肽、免疫细胞疗法等)治疗的受试者; 4) 首次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5) 首次治疗前 2 周内接受皮质类固醇(泼尼松>10mg/天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以下情况除外: [1] 肾上腺素替代性皮质类固醇(泼尼松<10mg/天或等效药物); [2] 全身吸收量极少的局部、眼部、关节内、鼻内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3] 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预防超敏反应发生(如计算机断层(CT)扫描的预防用药)。 6) 入组前≤5年并发其他恶性肿瘤,可以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根治术后的导管原位癌除外; 7) 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正在接受溶栓治疗。首次治疗前 10 天内或正在持续接受非甾体类抗炎药(如吲哚美辛、布洛芬、萘普生等)、抗血小板药物(如氯吡格雷、噻氯匹定、双嘧达莫、西洛他唑等)或抗凝药物(如华法林、低分子肝素等)治疗。 8) 存在不能吞咽药物、吸收不良综合症或任何影响艾坦胃肠吸收的状况; 9) 患有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 500 IU/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或合并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 10)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或者舒张压≥90 mmHg,尽管进行了最佳药物治疗); 11) 患有II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按NYHA标准,III~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提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者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纽约心脏学会II级或以上心力衰竭,未得到控制的心绞痛,未得到控制的严重室性心律失常,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疾病,或者心电图提示急性缺血或活动性传导系统异常; 12) 首次用药前4周内并发重度感染,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 13) 入组前28天内进行过大手术、开放活检或者显著创伤; 14) 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 15) 研究者评估的有严重的咳血、出血事件或穿孔风险; 16)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7)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的患者不愿或无法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 18) 已知对卡瑞利珠单抗、阿帕替尼、化疗药物或其辅料会产生变态反应、超敏反应或不耐受; 19) 研究者认为存在可能损害受试者或者导致受试者无法满足或执行研究要求的任何状况。;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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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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