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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7696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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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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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2 阳性转移性乳腺癌
评估 NLX + NVB 为基础方案治疗 HER2 阳性 MBC 疗效和安全性的开放性、两队列、II 期研究
一项评估以奈拉替尼(NLX)联合长春瑞滨胶囊 (NVB)为基础方案治疗 HER2 阳性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疗效和安全性的开放性、多中心、两队列、II 期研究
评价奈拉替尼(NLX)联合长春瑞滨胶囊(NVB)为基础方案用于 HER2 阳性转移性乳腺癌治疗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非随机对照试验
上市后药物
无
无
皮尔法伯(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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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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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202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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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18 至 75 周岁; 2.经病理证实的 HER2 阳性转移性乳腺癌,且原发灶和/或转移灶免疫组 化 HER2 3+,和/或免疫荧光原位杂交阳性(若结果多于 1 个,则采用 最近一次活检所获取的状态为准)。 3.仅适用于队列 A1: a) 患者曾在新辅助/辅助治疗阶段接受过 TKI 治疗且对 TKI 敏感(即 TKI 末次治疗距离复发≥1 年)或曾在复发/转移阶段治疗阶段接受过 TKI 治疗。 b) 且患者因不适合而未接受过 T-DXd 治疗。 4.仅适用于队列 A2: a) 患者曾接受过 T-DXd 治疗乳腺癌。 b) 且患者此前未接受过 TKI 治疗。 5.仅适用于队列 A3: a) 患者需接受过曲妥珠单抗联合紫杉烷类药物治疗转移性乳腺癌。 b) 且患者在既往治疗中既未接受过 TKI 也未接受过 T-DXd 治疗。 6.仅适用于队列 B: a) 患者既往未接受过 TKI 治疗,或在新辅助/辅助治疗使用过 TKI 且对 TKI 敏感(即 TKI 末次治疗距离复发≥1 年)。 b) 且患者既往接受过曲妥珠单抗和帕妥珠单抗的联合治疗(HP)。 7.队列 A 中枢神经系统入组要求:基于脑部增强磁共振成像(MRI)筛查 结果,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无脑转移证据。 b) 存在病灶直径≤2.0 厘米的,未经治疗的,且无需立即进行局部治疗的 脑转移。 c) 存在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 i. 经治疗后处于稳定状态的脑转移;或经治疗后脑转移出现进展, 但经研究者评估确认:患者不伴有需立即再次局部治疗的临床指 征。 ii. 且筛选期脑部增强 MRI 发现新病灶且接受中枢神经系统局部治疗 的患者,需满足以下标准,方可入组:全脑放疗(WBRT)距离 首次治疗用药时间≥21 天,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SRS)距离 首次治疗用药时间≥7 天,或手术切除距离首次治疗用药时间≥ 28 天。iii. 且必须提供所有中枢神经系统治疗的相关记录,以便对靶病灶和 非靶病灶进行分类。 8.队列 B 中枢神经系统入组要求:基于脑部增强 MRI 筛查结果,患者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存在病灶直径≤2.0 厘米的,未经治疗的,且无需立即进行局部治疗的 脑转移。 b) 存在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 i. 经治疗后处于稳定状态的脑转移;或经治疗后脑转移出现进展, 但经研究者评估确认:患者不伴有需立即再次局部治疗的临床指 征。 ii. 且筛选期脑部增强 MRI 发现新病灶且接受中枢神经系统局部治疗 的患者,需满足以下标准,方可入组:全脑放疗(WBRT)距离 首次治疗用药时间≥21 天,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SRS)距离 首次治疗用药时间≥7 天,或手术切除距离首次治疗用药时间≥ 28 天。 iii. 且必须提供所有中枢神经系统治疗的相关记录,以便对靶病灶和 非靶病灶进行分类。 9.至少有 1 个符合 RECIST 1.1 所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10.ECOG 体能状态为 0 至 1。 11.预期生存期≥12 周。 12.与既往治疗相关的所有具有临床意义的不良反应(脱发除外)均已恢复。 13.根据研究中心标准,左心室射血分数在正常范围之内。 14.筛选实验室检查值需符合以下参数: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⁹/L(1500/mm^3 ) b) 且血小板计数:≥100×10⁹/L(100000/mm^3 ) c) 且血红蛋白:≥9.0 g/dL(90 g/L) d) 且血清肌酐:≤1.5×正常上限值(ULN) e) 且总胆红素:≤1.5×ULN f) 且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 ULN;若存在肝转移,AST 和 ALT≤5×ULN。 15.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包括使用避孕药具或其他避孕措施的女性,或 其性伴侣为不育者或使用避孕药具者),在研究入组前需提供尿液或血 清妊娠试验阴性结果。 16.所有未绝育且未绝经的患者均同意并承诺在研究期间及最后一次服用试 验药物后的 28 天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口服避孕药须与另一种可靠 的避孕方法联合使用。 17.患者必须在开展任何非患者疾病标准治疗相关的研究测试或程序之前, 理解并自愿签署经伦理委员会/机构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 1.年龄:18 至 75 周岁;2.经病理证实的 HER2 阳性转移性乳腺癌,且原发灶和/或转移灶免疫组 化 HER2 3+,和/或免疫荧光原位杂交阳性(若结果多于 1 个,则采用 最近一次活检所获取的状态为准)。3.仅适用于队列 A1: a) 患者曾在新辅助/辅助治疗阶段接受过 TKI 治疗且对 TKI 敏感(即 TKI 末次治疗距离复发≥1 年)或曾在复发/转移阶段治疗阶段接受过 TKI 治疗。 b) 且患者因不适合而未接受过 T-DXd 治疗。4.仅适用于队列 A2: a) 患者曾接受过 T-DXd 治疗乳腺癌。 b) 且患者此前未接受过 TKI 治疗。5.仅适用于队列 A3: a) 患者需接受过曲妥珠单抗联合紫杉烷类药物治疗转移性乳腺癌。 b) 且患者在既往治疗中既未接受过 TKI 也未接受过 T-DXd 治疗。6.仅适用于队列 B: a) 患者既往未接受过 TKI 治疗,或在新辅助/辅助治疗使用过 TKI 且对 TKI 敏感(即 TKI 末次治疗距离复发≥1 年)。 b) 且患者既往接受过曲妥珠单抗和帕妥珠单抗的联合治疗(HP)。7.队列 A 中枢神经系统入组要求:基于脑部增强磁共振成像(MRI)筛查 结果,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无脑转移证据。 b) 存在病灶直径≤2.0 厘米的,未经治疗的,且无需立即进行局部治疗的 脑转移。 c) 存在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 i. 经治疗后处于稳定状态的脑转移;或经治疗后脑转移出现进展, 但经研究者评估确认:患者不伴有需立即再次局部治疗的临床指 征。 ii. 且筛选期脑部增强 MRI 发现新病灶且接受中枢神经系统局部治疗 的患者,需满足以下标准,方可入组:全脑放疗(WBRT)距离 首次治疗用药时间≥21 天,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SRS)距离 首次治疗用药时间≥7 天,或手术切除距离首次治疗用药时间≥ 28 天。iii. 且必须提供所有中枢神经系统治疗的相关记录,以便对靶病灶和 非靶病灶进行分类。8.队列 B 中枢神经系统入组要求:基于脑部增强 MRI 筛查结果,患者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存在病灶直径≤2.0 厘米的,未经治疗的,且无需立即进行局部治疗的 脑转移。 b) 存在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 i. 经治疗后处于稳定状态的脑转移;或经治疗后脑转移出现进展, 但经研究者评估确认:患者不伴有需立即再次局部治疗的临床指 征。 ii. 且筛选期脑部增强 MRI 发现新病灶且接受中枢神经系统局部治疗 的患者,需满足以下标准,方可入组:全脑放疗(WBRT)距离 首次治疗用药时间≥21 天,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SRS)距离 首次治疗用药时间≥7 天,或手术切除距离首次治疗用药时间≥ 28 天。 iii. 且必须提供所有中枢神经系统治疗的相关记录,以便对靶病灶和 非靶病灶进行分类。9.至少有 1 个符合 RECIST 1.1 所定义的可测量病灶。10.ECOG 体能状态为 0 至 1。11.预期生存期≥12 周。12.与既往治疗相关的所有具有临床意义的不良反应(脱发除外)均已恢复。13.根据研究中心标准,左心室射血分数在正常范围之内。14.筛选实验室检查值需符合以下参数: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⁹/L(1500/mm^3 ) b) 且血小板计数:≥100×10⁹/L(100000/mm^3 ) c) 且血红蛋白:≥9.0 g/dL(90 g/L) d) 且血清肌酐:≤1.5×正常上限值(ULN) e) 且总胆红素:≤1.5×ULN f) 且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 ULN;若存在肝转移,AST 和 ALT≤5×ULN。15.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包括使用避孕药具或其他避孕措施的女性,或 其性伴侣为不育者或使用避孕药具者),在研究入组前需提供尿液或血 清妊娠试验阴性结果。16.所有未绝育且未绝经的患者均同意并承诺在研究期间及最后一次服用试 验药物后的 28 天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口服避孕药须与另一种可靠 的避孕方法联合使用。17.患者必须在开展任何非患者疾病标准治疗相关的研究测试或程序之前, 理解并自愿签署经伦理委员会/机构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
请登录查看1.患者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化疗、根治性(以治愈为 目的)放疗、试验性药物治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对于姑息性放疗,无 洗脱期要求。 2.中枢神经系统排除标准:基于筛选期脑 MRI,伴有以下任一情况的患者 需要被排除: a) 需要使用全身皮质类固醇(如>2mg 的地塞米松或等效的药物)控制 脑转移症状。 b) 研究者记录存在已知或疑似软脑膜转移(LMD)的情况。 c) 全身性或复杂部分性癫痫发作控制效果不佳(每周发作超过 1 次), 或即便接受了中枢神经系统定向治疗,患者仍因脑转移出现神经系统 进展症状。(允许患者在研究期间继续使用抗癫痫药物); 3.仅适用于队列 A: a) 患者既往使用过贝伐珠单抗等抗血管成药物。 b) 或患者有出血倾向、血栓、不可控制高血压。 4.QTc 间期>0.47s 或已知有 QTc 延长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既往病史。 5.存在有临床意义的或未控制的心脏疾病,包括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 脏协会心功能分级≥2 级)、需要治疗的心绞痛、过去 12 个月内发生的 心肌梗死,或任何需要治疗或干预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心律失常或 室性心律失常。 6.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7.伴有慢性胃肠道疾病或近期曾有急性胃肠道疾病病史,以腹泻为主要症 状(例如克罗恩病、吸收不良或基线时任何病因所致的 2 级及以上腹泻)。 8.伴有≥2 级的运动或感觉神经病变。 9.已知的 HIV 血清阳性者和/或 HBsAg 阳性且 HBV DNA 高于检测下限且 未接受规范抗病毒治疗者或丙型肝炎(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患 者。 10.已知对长春瑞滨或奈拉替尼或其任何成分过敏;队列 A 中已知对安罗替 尼或其任何成分过敏;队列 B 中也需排除对抗 HER2 单克隆抗体过敏 的患者。 11.在筛查前 3 年内曾患任何第二原发肿瘤,除外对侧乳腺癌、经充分治疗 的宫颈原位癌或经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 12.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需要全身系统治疗的有临床意义的感染。 13.根据研究者评估,患者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其他任何医学状况或异常的实 验室检查结果,使其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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