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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17241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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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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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性肝癌;恶病质;厌食症;营养不良
纳米晶型甲地孕酮对比安慰剂用于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应对接受TACE联合靶免治疗相关厌食的多中心、随机对照II期临床研究
纳米晶型甲地孕酮对比安慰剂用于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应对接受TACE联合靶免治疗相关厌食的多中心、随机对照II期临床研究
主要目的:评估纳米晶型甲地孕酮对比安慰剂对于采用 TACE+靶免联合治疗的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体重及食欲的影响。次要目的:评估纳米晶型甲地孕酮对比安慰剂对于采用TACE+靶免联合治疗的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生活质量、炎症指标、营养指标及心理压力的影响。探索性目的:探索纳米晶型甲地孕酮对比安慰剂对于采用 TACE+靶免联合治疗的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生存获益的影响。
随机平行对照
Ⅱ期
采用分层区组的随机方法,将筛选合格的受试者按1:1的比例随机分配至不同的研究干预组
对研究参与者、研究者设盲
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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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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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202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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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肝癌:a.经影像学或组织病理学确认的不可切除的原发性肝细胞癌(HCC)患者; b. 既往未接受免疫和/或靶向药物治疗; c.Child-pugh 评分≤7分; d.按RECIST 1.1标准判断,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CT/MRI 扫描长径≥10mm,或 CT/MRI 扫描短径≥15mm(淋巴结病灶),且病灶未接受过放疗、冷冻或其他局部治疗); e.单个病灶<10cm,或肝内肿瘤病灶数目<10个,肿瘤负荷<50%; 2.恶病质前期诊断标准: 近6个月非自主体重下降 ≤5%; 同时符合以下任一条:全身炎症(CRP>5 mg/l)或食欲下降(FAACT-A/CS 12评分≤37分); 3.恶病质期诊断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条合并食欲下降(FAACT-A/CS 12评分≤37分)或全身炎症(CRP>5 mg/l):①近6个月非自主体重下降>5%;②BMI<18.5kg时体重下降>2%; 4.一般入选要求: a. 患者自愿参与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b. 年龄 ≥18岁,男性或女性; c. 能正常吞咽药片; d. ECOG评分为0-1; e. 预期生存期≥ 12 周; f. 重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要求(不包括在 14 天内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和细胞生长因 子):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白细胞≥1.5×10^9/L、血红蛋白≥80g/L、血小板≥50×10^9/L。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倍正常上限(ULN),AST或ALT≤5.0倍ULN,白 蛋白≥28g/L;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 间(aPTT)≤1.5倍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SCr)≤1.5倍正常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尿蛋白≤1+或 24 小时(h)尿蛋白定量 < 1.0 g。 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g.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 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 且结果为阴性。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患 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120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 论。如未绝育的男性患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患者必须自筛 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120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 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h. 感染了 HBV 或 HCV 的受试者应接受抗病毒治疗,且不得相互干扰。;
请登录查看1.癌症特异性排除标准: a. 筛选期间的CT或磁共振(MRI)评估和既往影像学评估确定的活动性或未治疗 的CNS转移(例如,脑或软脑膜转移)。 b. 未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 c. 过去6个月内有血栓栓塞性疾病、腹水或下肢水肿; d. 随机分配前5年内患有除肝癌外的恶性肿瘤病史,但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不计 [例如预期5年总生存率> 90%],且经治疗后预期可痊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 已适当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接受根治性手术治疗的局 限性前列腺癌,以及根治性手术治疗的导管原位癌; e. 存在未缓解的先前抗肿瘤治疗产生的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未恢复至NCI CTCAE 5.0版0或1级(脱发除外)或未恢复至入组/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 2.一般医学排除标准: a. 处于妊娠、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的妇女; b.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存在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研究中途终止的因素, 如酗酒、药物滥用、其他需要同时治疗的严重疾病(包括精神疾病)、严重的 实验室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因素等,这些因素将影响患者的安全。 c.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患者; d. 随机分配前28天内接受过大型手术(诊断性手术除外); e. 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学会定义的心脏疾病(II级或更高)、随机分 配前3月内发生的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律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 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已知患有冠状动脉疾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充血性心力 衰竭、或左心室射血分数< 50%的患者,必须接受主治医生认为最佳的稳定治疗 方案治疗,必要时可咨询心脏病专家; f.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 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3.与用药相关的排除标准: a) 存在吞咽困难、吸收不良、不可控制的呕吐等任何影响胃肠吸收的状况;正在 进行管饲或肠外营养;存在神经性厌食、精神疾病导致的厌食或疼痛导致难以 进食。 b) 正在或计划服用其他增加食欲或体重药品,如:肾上腺皮质类固醇(介入期间 短期使用地塞米松除外)、雄激素、孕酮类药物、沙利多胺、奥氮平和阿那莫 林或其他食欲刺激剂。 c) 库欣综合征、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患者;难以控制糖尿病患者;当前存在高 血压且经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d)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 病史,胃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腹腔内脓肿或急 性胃肠道出血病史。 e)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单克隆抗体有过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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