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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卵磷脂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

2012-08-27

发文字号

质检食监函〔2012〕148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61号,详见附件),认定“在花生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同批花生原料生产的卵磷脂,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61号)

                                   质检总局食品司

                                   2012年8月27日

  

  卫监督函【2012】161号.pdf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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