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3-04-21
湘医保函〔2023〕34号
其他
湖南省
现行有效
2023-04-21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部署以及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耗材联采办”)《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和《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函》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采购品种。国家耗材联采办公布的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品种(附件1)。
(三)价格范围。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非专用的动力工具、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医疗机构(含为医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环节向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二、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首年采购协议期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0日。
(二)约定采购量为我省医疗机构与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确认的采购量(附件2)。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等因素,原则上按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在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内填报。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产品挂网。2023年4月25日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清单》(通过接口获取或者登录https://hc.tjmpc.cn:10128下载),统一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的交易系统内调整中选产品价格,2023年5月10日零时全省执行中选结果。挂网时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初次手术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如全套翻修则按产品系统采购。医疗机构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确保2023年5月10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二)签订带量采购合同。本次协议采购任务量为各医疗机构在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确认的采购量(各市州汇总详见附件2,各医疗机构明细可登录省采购平台“合同管理”查看)。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合同范本登录省采购平台“合同管理”查看),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带量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应在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网上签订。
(三)保障产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中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前期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产品配送到位。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本通知执行后,中选产品原配送关系将自动清空,请相关企业自行妥善处理好双方间相关事宜。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各系统竞价单元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要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系统,其中C组产品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增量的20%。在完成采购任务量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骨科脊柱类耗材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医疗机构同类别产品总采购使用数量的90%。
(五)加快货款拨付结算。为促进及时回款和在线支付结算等工作,签订购销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合同金额的50%,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本统筹区公立医疗机构医保专户预付医保基金,作为医疗机构向中选企业支付货款的周转金。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预付。医疗机构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中选产品,要严格执行货款结算要求,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耗材采购确认入库的次月底,切实降低中选产品交易成本。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结算医疗机构医保医疗费用,及时拨付医保基金。
(六)推进挂网价格协同和医保支付政策衔接。非中选骨科脊柱类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产品系统内各部件,全部由已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竞价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系统价格;其他非中选骨科脊柱类产品联动该产品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
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使用超过或少于中选产品系统配备数量的中选产品部件,以各系统中选部件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初次手术、翻修手术使用非中选骨科脊柱类耗材产品系统和翻修手术使用非中选骨科脊柱类耗材产品部件的,非中选产品价格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非中选产品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支付;非中选产品价格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附件3、4)。
(七)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参照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办法,将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货款结算等情况纳入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落实激励机制。开展DRG/DIP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是确保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地见效、巩固成果的重要保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供应保障的监督管理,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上级相关部门。
(二)加强监测监管。省采购平台要按照《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骨科脊柱类)集中采购和使用数据交换实施方案》要求,按时上传采购数据。各地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货款结算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中选部件组成高价非中选产品系统、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大量使用高价中选产品系统等行为,以及相关骨科脊柱类手术总医疗费用变化情况,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大量使用非中选或高价中选产品,相关手术总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暂缓或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群众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化医务人员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及时消除群众对临床产品替代的顾虑,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
联系人:樊志强 0731-84900380
敖 斌 0731-84900370
3.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系统最高医保支付标准
4.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部件最高医保支付标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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