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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20

发文字号

湘医保发〔2026〕22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9-01

颁发部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调整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健全参保缴费机制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参加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与职工医保同参同缴(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每月参保缴费基数为月缴费基准值的60%,每月参保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8%)和生育保险缴费率(0.7%)之和8.7%,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划拨个人账户。大病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180元/年(即15元/月)。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只需按规定缴纳大病保险费。

    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1.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参照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标准执行。

    2.生育津贴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在省内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可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须正常参加职工医保并缴纳各项医保费。其中,在省内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含生育当月且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早产的,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原则上在生育后1年内申请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生育时月缴费基准值的60%,发放天数参照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相关规定执行,发放金额为计发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发放天数。

    3.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落实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三、完善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从办结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1)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3年,本通知执行后,每年增加在本省范围内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年,2年内(2028年)逐步达到15年。

    (2)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1)项规定的,需按照办理时当前缴费基准值的60%为月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8%)和生育保险缴费率(0.7%)之和8.7%为月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费用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退休划拨个人账户规定。2023年1月1日以前参加过职工医保(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且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符合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条件的人员,退休以后划拨个人账户遵循以下规定。

    (1)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时划拨个人账户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按规定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后,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生效之月起按照75元/月标准划拨个人账户。

    (2)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时划拨个人账户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自愿申请按照当前缴费基准值的差额(缴费基准值的100%与缴费基准值的60%之间的差额)为月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8%)和生育保险缴费率(0.7%)之和8.7%为月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划拨个人账户的差额年限费用。按规定补缴差额年限费用和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后,从补缴费用次月起按照75元/月标准划拨个人账户;未一次性补足费用的,退休后不划拨个人账户。补缴费用金额由医保部门计算并发送至税务部门。

    四、其他规定

    1.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从参加职工医保当月开始缴费,缴费30天后享受职工医保、生育医疗、大病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断保3个月内(含),可申请从断保之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参保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断保期间费用,补缴到账后可从断保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生育医疗、大病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跨制度转移接续的待遇等待期执行参保长效机制有关规定。

    2.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计算)或已领取职工养老金的,原则上不得以在职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3.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可按月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大病保险费;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未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从办结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次年起按年度缴纳大病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当年度剩余月份大病保险费可按月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未按时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医保待遇;补足欠缴费用后,可从停保之日起恢复有关医保待遇。

    4.2023年1月1日以前未参加过职工医保(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且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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