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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

发布日期

2026-10-29

发文字号

豫医保办〔2026〕59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11-30

颁发部门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就做好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12批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

第12批集采中选供应清单内的药品(详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

2026年11月30日起实施。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2026年11月30日至2029年12月31日。

(二)约定采购量

各医药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2批)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6-1)采购文件规定产生。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需根据企业供应情况和临床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年度约定采购量和各厂牌约定采购量。各品种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购周期内不同采购年度的约定采购量确定、执行等衔接工作。

三、集采品种协议签订及价格管理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采购周期内中选和备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和动态调整、中选药品配送关系建立、购销协议签订等工作。第12批集采中选企业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挂网/申报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参照差比价规则计算的,可按照中选药品管理和统计,不接受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价格的,予以撤网。同时,要做好挂网产品信息的比对、变更工作,“既对码、也对药”“不唯码、只唯实”,确保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被全部更新清理,避免出现中选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仍可按历史高价进行平台采购的情况。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协同,对于第12批集采中选药品不再作“红黄标”处理,原挂网价格被标识“红黄标”的,按中选价格调整到位后同步撤销原标识。属于第12批集采范围,但未中选的产品,按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执行“红黄标”;其中,第12批集采对复方氨基酸注射剂设置了“视同中选”的机制,对于未接受上述机制放弃中选的产品,以及未列入第12批集采和“视同中选”机制范围的其他亚型产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重点关注,尽快落实“红黄标”。

四、集采结果执行监测

(一)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和各级医保部门自集采结果执行第3个月起,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采购周期内要做好集采品种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医疗机构异常采购高价非中选药品、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其中,收到本区域内集采中选药品质量、不良反应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药监部门、上级医保部门反映,并及时跟进处置。

(二)各级医保部门发现中选药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同时逐级上报;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药机构及时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药品,确保不影响临床用药,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对于中选企业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临床使用的,按采购文件规定取消中选资格,并视情节列入“违规名单”,同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失信评级。

五、中选药品使用考核

(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采购周期内,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第12批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带量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

(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优先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用药需求可根据临床实际按需合理采购其他中选或非中选药品。

(三)纳入国家和河南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比例”考核代替“使用数量”考核。曲马多注射剂、艾司唑仑口服常释剂型、吡仑帕奈口服常释剂型,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不再对用量作考核要求。第12批集采按适应症报量的品种(指沙库巴曲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需求差异,可只考核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不再要求中选药品使用比例。

未通过紧密型医联体填报需求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个品种固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100片/粒、液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50支/瓶/袋的,相应约定采购量不考核到具体厂牌。

六、其它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根据辖区医疗机构申请情况,做好中选药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及时结清中选及备选产品货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讲解,讲明主管部门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解释引导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客观全面宣传集采惠民生、促发展的实际效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支持临床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发挥专业特长、发扬专业精神,针对集采品种科学规范开展临床研究,提供证据支撑,更大范围考察药品疗效,让高质量药物更多惠及更广大患者。

(三)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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