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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四批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第二批全国中成药联盟接续采购和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9-23

发文字号

豫医保办〔2026〕56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10-31

颁发部门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就做好第四批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第二批全国中成药联盟接续采购(以下简称中成药集采)和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中药饮片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

中成药集采和中药饮片集采中选供应清单内的药品(详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

2026年10月31日起实施。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1.中成药集采采购周期为2026年10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2.中药饮片集采采购周期为2026年10月31日至2027年10月31日,到期后可视情况延长1年采购周期。

(二)约定采购量

1.各医药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ZCYLM-2026-1)等相关集采批次采购文件规定产生。中成药集采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2.中药饮片集采采购周期内,若医药机构实际采购量在当年约定采购量2倍以内的,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若医药机构实际采购量超过当年约定采购量2倍以上,经与我省该品种等级所有中选企业协商后均无法供应的,经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后,可由医药机构自行采购。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购周期内不同采购年度的约定采购量确定、执行等衔接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采购周期内中选和备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和动态调整、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中成药集采中选企业药品若接受同企业同剂型同规格中选价格差比价规则计算的价格,可按中选药品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企业申请、审核等工作。中成药集采同采购组(给药途径)下已在我省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药品(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予以暂停挂网。同时,通过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等方式确认价格信息,清理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以及“一药多码”造成的错误挂网信息。根据《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有关要求,对中成药集采非中选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和各级医保部门自集采结果执行第3个月起,对医药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采购周期内要做好集采品种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实际执行情况,包括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占同采购组药品采购量比例及金额等数据,强化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畅通医药企业、医疗机构沟通和反馈渠道,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对存在采购或供应滞后的药品,采取通报、函询、约谈等方式保障供应和使用。

(三)各级医保部门根据辖区医疗机构申请情况,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及时结清中选及备选产品货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医疗机构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四)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在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采购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产品最低值的未中选产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医疗机构要做好原有药品库存消化工作,确保实施之日起按照中选价格销售中选产品。

(五)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第四批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二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3.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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