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4]12号
2014年1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林业局、质监局、市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北海市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质监局
市安监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
《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是具有普遍束力的国际卫生法,我国是《条例》的缔约国,为确保在2014年6月15日前达到《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3]156号)精神,结合北海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4年6月,完成以下各项能力建设,具备持续满足《条例》要求的能力。
--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指定机场、港口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能够在48小时内评估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4小时内向世界卫生组织和有关国家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工作任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效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明确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核心能力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一)建立北海市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林业局、市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海机场、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卫生局为牵头单位,召集人由卫生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综合推进发现、评估、报告、通报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二)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和生物安全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卫生部办公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局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和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JBl27-2009),加强高等级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验室应急检测网络,建立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试剂的有效供给保障机制,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完善公共卫生应急联合检测工作机制。质监部门加强对通过质量认证实验室的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目录数据库。
各级卫生、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要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的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特别是要给予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培训支持,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应急检测的标准方法和检测能力。各级卫生、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要完善危险品样本特别是感染性样本的采集、包装和运输工具的保障机制,加强实验室检验人员、感染性样本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技术培训,强化机场运输感染性样本的能力建设,确保机场和相关人员资质、感染性样本包装容器符合航空运输要求。
(三)加强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各口岸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与口岸运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口岸核心能力共建机制,共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设备的投入,并切实推进铁山港等新建口岸的核心建设具休措施的落实。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媒介监测与控制、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与排查、实验室等能力建设,配齐必要的专业工作人员,保障口岸正常运转。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联络畅通、应对迅速、运转高效。各口岸要建立健全24小时紧急事件评估工作制度,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工作处置流程,加强培训演练与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有效性。
(四)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为建设。
各级卫生、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控全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建立并完善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处置的“三同时”机制,落实部门间标本和菌毒株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形势会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提高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工作水平。要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做好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各级农业、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完善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家禽家畜和野生研究中心等布局及建设工作力度。各级卫生、农业、林业实验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协作与交流,及时共享病原和诊断方法。加大投入,完善基层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加快基层人畜共患病防治机构的建设进度,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医生和基层兽医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工作能力。
(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评估方法,及时完整收录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评估数据和毒理学健康效应数据,加强北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逐步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区域,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单位数量,初步建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反应及时、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全过程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配备,充实人员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研究推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提高对特殊致病因子、未知和疑难样本的鉴定和分析能力。加强覆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搜集、评估、预警、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的平台建设。
(六)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环境保护、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核设施、辐射源等风险数据库,完善部门间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数据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评估和应对专家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完善风险综合防控设施,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应对工作标准化水平;加强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有效。
(七)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卫生、农业、环境保护、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部门参加的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加强机制运行演练。各级卫生部门要完善网络直报系统功能,提高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加强综合预警能力建设。提高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水平。各级卫生、环境保护、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建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经常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将工作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尽快组织实施。卫生局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会商和技术交流。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督导检查。
市卫生局、质监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协调指导,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区内各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指导,做好达标考核准备。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要求,于2014年初开展一次全面的督查评估,及时查找和解决问题。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持续加强和保持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保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同步发展,切实满足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