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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使用电子随货同行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5-07-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辽宁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电子随货同行单是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药品出库、送货确认,连锁门店开展收货、验收等活动时使用的电子凭证,其效力与纸质随货同行单相同。

  第三条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使用电子随货同行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控制和管理下,使用电子随货同行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确保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五条连锁门店应配备辅助收货、验收的设施设备,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门店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基础数据同步共享、互联互通。

  相关设施设备应具备按用户名密码权限登录、查询加盖出库专用章的电子随货同行单、显示待收货或验收药品信息、逐笔确认待收货与验收药品、记录异常药品信息、记录操作人员、操作时间等功能。

  连锁门店辅助收货验收的设施设备可以为手机小程序,或扫码设备配合计算机管理系统等。

  第六条待收货或验收药品信息至少包含药品的通用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剂型、批号、数量、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连锁门店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备查询、下载、保存、打印收货验收后的电子随货同行单的功能。

  收货验收后的电子随货同行单应注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验收结果、电子出库专用章、收货单位、收货地址、门店收货或验收人员等内容。

  第八条企业相关记录和数据的存储、备份以及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使用电子随货同行单进行收货、验收、查询、存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应对停电等突发事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同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内审和风险评估,切实保证药品经营活动持续符合法定管理要求。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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