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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07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8]1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07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餐饮[2018]194号

2018年10月7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开展为期4个月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知及以下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一、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自查自纠
  各级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重点对以下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三方平台备案,入网前审查登记,公示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入网经营者超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等违法行为抽查和监测,送餐人员健康、行为和送餐箱包清洁等配送过程管理等。

  二、继续做好监测发布,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在今年以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监测,主动发布监测发现的问题和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进一步保持网络餐饮服务高压监管态势,使广大市民了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管工作情况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对监测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查处;多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线上线下监管联动,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各区市场监管局取缔查处入网无证食品经营者后,应责令第三方平台立即下线其网上店铺。对持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监管时,应同时对其在第三方平台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菜品主要原料、健康证等信息开展检查,发现未公示或公示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责令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立即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探索建立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配送过程的监管。

  四、指导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社会共治
  各级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以下列工作为重点,指导第三方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进一步强化社会共治:一是指导第三方平台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进一步推广外卖餐品封签;二是指导第三方平台进一步扩大网上“明厨亮灶”覆盖面;三是指导第三方平台完善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报告机制;四是长宁、普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继续指导第三方平台试点推广环保餐盒工作。

  请各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的纸质版\电子版报送至市食药监局食品餐饮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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