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研发立题问题的几点讨论
2008-12-15
/
其他
/
现行有效
/
CDE电子刊物
立题是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研究开发的根基和轴心,整个新药研究工作都要立足并围绕立题展开;立题目的是否合理,立题依据是否充分是关乎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开发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新药研发的立题问题倍受人们的关注。对当前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开发立题方面存在问题的梳理和分析,需要基于对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中关于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开发立题目的与依据方面具体要求的了解掌握,以及对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法规背景下中药新药研发立题基本要求的剖析和解读。
根据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的规定,3号申报资料为新药立题目的与依据,要求中药、天然药物制剂提供处方来源和选题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以及对该品种创新性、可行性、剂型合理性和临床使用必要性等的分析,包括和已有国家标准的同类品种的比较;中药还应提供有关传统医药的理论依据及古籍文献资料综述等。同时,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法规背景下,对中药新药研发立题在符合中医药理论,重视临床应用基础,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关注资源、环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1]。
根据现行药品注册法规背景下相关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们在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审评过程中遇及的各类情况,本文拟对当前申报的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品种在立题方面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并就有关见解和观点进行分析讨论。希望能为有关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1、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研发立题的实质
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法规要求对新药研发立题的目的与依据进行详细的说明。撰写立题目的与依据不仅仅是完成申报资料的撰写要求,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撰写过程中完成一个极为重要的立题调研工作过程。一个具体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品种的开发立题并非纯粹的相关申报资料的撰写,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研发的立题源于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综合的分析思考,其实质是一个系统、科学、严谨的工作过程。
当前申报新药品种常见的问题是立题目的与依据往往停留于资料的撰写,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例如缺乏对拟定适应症的深入研究和认识,缺乏对品种特点和优势的分析,缺乏对后续临床试验和开发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的充分评估等。
2 立题目的与依据的具体内容和核心要求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中药、天然药物开发立题目的与依据的具体内容包括处方来源和选题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以及对该品种创新性、可行性、剂型的合理性和临床使用的必要性等的分析;中药则还包括有关传统医药的理论依据及古籍文献资料综述。
分析上述要求,其核心体现的是要求对具体品种的临床应用定位、适应症、拟解决的临床问题以及品种的特点进行明确和阐述。临床应用定位主要是明确临床使用的根本性方案,主要包括明确是治疗用药还是辅助用药,是单独用药还是联合用药等使用原则问题;明确适应症主要是要具体明确用于何种疾病或中医证候,或者是想改善何种临床症状;而对于拟解决临床问题的明确,需要基于对适应症的全面认识,包括对适应症的中医病因病机、治法治则的认识,对适应症的现代医学病理病机的认识,对适应症现有治疗方法的认识,对适应症诊断标准、疗效判定指标和标准的认识,对适应症预后和转归的认识以及对适应症的流行病学认识等等;在上述因素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突出品种的自身特点。简而言之,对立题目的与依据核心要求的考虑其实解决的是怎样设计,如何入手进行具体品种研究的问题。
当前申报的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常见的问题包括:①临床应用定位不明确;如肿瘤适应症药物,在临床试验实施前未能明确是辅助用药还是单用抗肿瘤药。②适应症过于宽泛,缺乏研究依据;如有些品种将适应症定为慢性肝炎,但是提供的非临床药效学研究资料仅就保肝降酶方面做了考察,不但现有的研究结果尚不足以支持,而且过于宽泛的适应症使得后续临床试验难以开展。③适应症确定不符合现阶段医学界治疗学的共识;如中药复方制剂在没有自身突出特点的前提下定位于消化性溃疡的一线治疗用药。④注册目的与选题研究内容不对应;如申报用于乙型病毒性肝炎的品种,而提供的资料却只有降酶或抗肝纤维化方面的研究资料。⑤与已上市品种或已有治疗方法比较无明显优势,具体研究比较未落实到药效及临床设计中;主要常见于一些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品种,以及一些进行二次开发的品种。⑥申报资料仅论述立题的背景,缺乏对品种在该背景下尚需进行哪些研究以说明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整体描述。
3 复方制剂开发的立题目的和依据
按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主要包括中药复方制剂、天然药物复方制剂以及由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三类。其中中药复方制剂是情况较为复杂、申报品种数量最多、研发立题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一类。
3.1 中药复方制剂的处方来源和组方合理性问题
在申报资料中明确拟开发中药复方制剂的处方来源,可以反映处方的临床应用历史情况,为品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目前较为多见的处方来源主要包括经典名方、临床经验方、科研方以及医院院内制剂等。此类制剂要求简述处方来源、应用、筛选或演变情况过程,重点关注处方来源或临床应用历史的可靠性,不能只是在申报资料中说明该品种原组方有临床使用历史,应该拿出具体详细的证明性材料,如以前作为医院院内制剂使用于临床,应提供批准院内制剂的批件;如是经典名方,应明确出处,是否经过加减,如何加减等;如是临床医生的经验方,应提供具体规范的临床观察总结报告,明确原临床适应病证、用法用量、疗程、疗效特点、安全性情况等,建议此类临床观察应尽量说明病例纳入标准、药效指标及疗效判定标准,以及设置的对照情况、运用的分析统计方法和临床观察质量控制方法等。
中药复方制剂的组方合理性阐述主要是从中医药理论和中医临床用药经验角度来分析说明组方的科学性,包括处方中君、臣、佐、使药味的划分及各自的功效、性味归经是否符合中医遣方用药的原则,复方功效的概括是否符合中医方剂理论的认识,整体治疗原则是否符合中医常规认识等等;明确处方中是否含有毒性药材及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含有毒性药材的需要说明毒性药材的日用量,明确是否超出药典规定。
对于中药复方制剂的处方来源和组方合理性的阐述,只是为品种的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但不能完全代表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有效。更有力的支持依据来源于后续科学的研究数据。
当前申报的品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够重视处方来源的分析阐述,忽视处方来源及合理性分析与药物研究评价的重要关系,未能提供处方来源的证明性材料等。
3.2 中药复方前期临床使用经验与后续开发研究的桥接和关联性问题
当前申报的许多中药复方制剂都是源于临床经验方、院内制剂或协定方,但在开发过程中,往往忽视以往使用时的提取工艺、用药剂量,后期研发的新药在工艺、剂量等方面较原方的相应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或者在后期的研究过程中,对于中医证型的选择、适应症类型的确定等方面,偏离了原方使用的中医证型或具体疾病类型。这会极大地削弱以往的临床应用经验对现在开发的新药制剂有效性、安全性评价的参考价值。因此,应充分重视中药复方前期临床使用经验与后续开发研究的桥接和关联性分析,包括工艺、用法用量、临床适应病证、疗程、适用人群等的对应性考虑。
3.3 天然药物复方及由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的组方合理性论证应当提供多组分药效、毒理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注意对文献报道的合理应用,总体上说就是要用实验数据说明处方的合理性。
由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中的药用物质必需具有法定标准;申报临床时应当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之间药效、毒理相互影响(增效、减毒或药理作用机制互补)的比较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生物利用度影响的试验资料;申报生产时应当通过临床试验证明其组方的必要性,并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人体生物利用度影响的试验资料。
4 有效部位和有效成分制剂开发的立题目的和依据
中药、天然药物有效部位和有效成分制剂的研究开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
4.1 富集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提高临床疗效
例如已有粗制剂,但疗效不显著,不能满足临床疗效需求,经研究发现是其中某一个或某一类成分起作用,通过分离提纯,加以富集,加大用量,增强疗效。目前此类品种存在的常见问题:①粗制剂已能满足临床需要,对于精制剂开发的必要性缺乏考虑;如番泻叶颗粒治疗便秘疗效确切,对于提取番泻叶中的苷类成分进行治疗便秘新药的开发,其必要性需要斟酌。②富集后疗效提高但毒性不能承受。③富集后没能增加生药用量,也不见临床疗效得到提高;如某有效部位新药,其日用生药量与粗制剂相同,而药效上比较却未见任何优势,其开发立题的合理性则存在问题。
4.2 除去有毒成分,增加安全性
例如有些药材或粗制剂疗效确切,但毒副作用较大,限制了临床应用,经研究发现起治疗作用的成分与毒性成分可以分离,于是通过分离纯化有效物质,去除有毒杂质,增加安全性。目前此类品种存在的常见问题:①有效成分同为毒性成分,或两者难以分离,如雷公藤类制剂。②并不清楚有效成分,去除毒性成分时,往往很难保证药物的原有疗效;如有些粗制剂的二次开发,精制后毒性是小了,但由于并不明确有效成分是什么,除去有毒成分的同时,可能损失或破坏了有效成分,精制以后药效作用也明显减弱。
4.3 以中药材用途为线索,精制提取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
例如人参传统用于补益,于是提取人参总苷作为癌症辅助治疗用药。此类品种存在的常见问题:①尚无法确定药材中起到药材传统功效作用的物质;例如某药材传统可用于哮喘治疗,但从中提取的脂肪油尚不能确定就是起到平喘作用的物质,以其脂肪油为有效部位制成平喘药,其立题合理性值得推敲,因为提取和控制的成分很可能是与疗效和安全性关系不大的物质。此类品种还暴露出偏重化学提取分离和质量控制的易行性,而忽视药理活性筛选确定的问题[3]。
4.4 已有成方制剂的精制开发
例如有申报的品种是提取成方某某丸组方中的生物碱类成分制成有效部位的胶囊剂,适应症与其完全相同。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即如何确定其丸剂的功能是由其生物碱类成分发挥的,而且该品种的定位就是要替代其丸剂,这种立题依据尚不充分,合理性值得推敲。对于这类立题情况,建议对原成方制剂的有效物质基础进行深入的研究,明确是完全替代还是部分替代,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是什么等关键性的立题基础依据问题。如果花了较大的成本进行提取精制后,其适应症和临床疗效与原制剂相同,其作为新药开发的价值也是值得斟酌的。
4.5 发现新的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
此类制剂的药效和药材传统功效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例如从某一少用于消渴病的药材中提取的多糖类成分用于降糖药物的开发等。这类开发情况存在的问题常见的是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筛选确定的研究依据不充分,分离提纯了一类化合物或某个单一成分,一旦含量达到要求,经过简单的生物活性观察就匆匆上马,认定了要把其开发成一个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新药,未能对此类成分作用强度是否足以开发成药品、开发成药品的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3]。
结语
立题事关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研究开发的成败;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法规背景下,对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研发立题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原则均有行文规定,并要求申办人在相关的申报资料中明确体现出来;强调新药立题,是新药研究和评价重心的前移,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研发风险。但从目前申报的新药情况来看,有些品种在立题方面存在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也是甚为复杂。希望本文中对有关问题的梳理及分析讨论能够为相关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张晓东,张 磊. 浅议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背景下中药新药研发立题的基本要求. 中药药理与临床,2008,24(4):62-63
2. 张 磊. 有效部位中药开发立题时需考虑的重点问题. 药品技术审评论坛,2008,1:51-54
3. 张晓东,张 磊. 中药有效部位新药研发中有效部位筛选存在问题浅析. 中药药理与临床,2007,23(4):58-59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8-31
-
2026-08-30
-
摩熵咨询 35 45
-
摩熵咨询 28 46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其他政策
-
单克隆抗体动物试验减少或替代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026-08-31
-
黑龙江省省本级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6-08-31
-
关于全国中成药联采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
2026-08-31
-
天津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2026-08-31
-
关于执行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2026-08-31
-
关于公开征求《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6-08-28
-
关于做好全国第四批中成药采购联盟等批次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6-08-27
-
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轮接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
2026-08-27
-
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管理工作
2026-08-26
-
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6-08-26
-
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6-08-26
-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
2026-08-26
-
非处方药转换保和颗粒、妇炎净片、五子衍宗颗粒和散痛舒分散片(含2个规格)的公示
2026-08-26
-
“医保病理云索引”编码规范
2026-08-25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药品经营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08-25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8-30
-
2026-08-30
-
2026-08-30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6
-
摩熵咨询 20 5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其他政策
-
中药复方制剂临床试验申请的非临床研究关注要点
2023-10-01
-
真实世界证据在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的应用前景
2023-10-01
-
基于细胞外囊泡疗法的非临床评价策略
2023-10-01
-
基于制剂工艺的掩味技术研究进展
2023-10-01
-
口服固体制剂注册型研发中粉体学研究的一般考虑
2023-10-01
-
美国FDA上市减肥药不良反应研究进展与安全性思考
2023-10-01
-
美国FDA现代化仿制药质量评价系统KASA介绍
2023-10-01
-
尼古丁咀嚼胶仿制药药学研究探究
2023-10-01
-
嵌合抗原受体修饰T细胞产品无菌快速检查法常见问题的审评思考
2023-10-01
-
掩味用辅料及其应用
2023-10-01
-
应用全切片图像进行毒性病理学同行评议的研究进展
2023-10-01
-
《化学合成多肽药物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解读
2023-09-01
-
供注射用动植物提取油类原料药研究的考虑
2023-09-01
-
关于“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下中药新药临床研究路径及制定临床研究计划的思考
2023-09-01
-
基于ICH Q3D(R2)解读药品元素杂质研究的基本考虑
2023-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