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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22

发文字号

国卫办医函[2017]1026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22

颁发部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正文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7]1026号

2017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提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救治能力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89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39号)有关要求,推动建立多学科诊疗模式,进一步提升胸痛相关疾病医疗救治能力,我委组织制定了《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时参照使用。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胸痛相关疾病医疗救治工作,按照改善医疗服务相关工作要求,创新急诊急救服务,鼓励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做好胸痛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导原则》积极开展胸痛中心建设,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尚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做好胸痛患者的接诊和转诊工作,保障胸痛患者生命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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