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建2015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02-13
明食安办[2015]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明市
现行有效
2015-02-13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三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创建2015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明食安办[2015]3号
2015年2月13日
各县(市、区)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创建2015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福建省创建2015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方案》(附件1)认真组织试点申报工作,并将书面申报材料(申报表、申报报告、工作方案)盖章后一式3份于3月5日前寄送至市食安办,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市食安办邮箱:smssab@163.com。
联系人:市食安办 张林华 8289077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 文 8223292
市财政局 童 倩 8299133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创建2015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食安办[2015]3号
各设区市(除厦门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有关精神,为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造条件,立足于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治理“餐桌污染”、长期坚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形成的良好基础,结合《福建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各项任务的推进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请你们根据《福建省创建2015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1)认真组织本辖区试点申报工作,并将所推荐的试点申报材料(见附件2)一式3份于3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各1份。
联系人:省食安办 陈 迟 0591-87728011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海明 0591-86296712
省财政厅政法处 陈 松 0591-87097798
2015年1月26日
附件1:福建省创建2015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有关精神,结合《福建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各项任务的推进落实,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现制定2015年创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工作内容
在全省选取社会综合治理较为成熟、食品产业聚集程度较高(食品行业有较强产业基础且在县域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较好的地区,利用两年时间,试点创建一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载体的省级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通过试点先行先试,创新治理机制、提炼治理模式、推广治理经验,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有效增强我省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具体创建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本级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本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绩效考核体系。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充实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促进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协同治理。
(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等相关改革到位,监管职责明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整合到位,生猪定点屠宰职能调整到位。
(四)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行政村(社区)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100%的行政村(社区)配备一定数量的食品安全专(兼)职协管员或信息员,有效落实责任机制,县、乡、行政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
(五)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按时完成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确定的各项治理任务,有效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工作专项检查,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六)建立涵盖从田间到餐桌各环节的社会共治示范点(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至少1个示范点),力求示范点有地方特色、上规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高。
(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刑事案件移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工作机制。
(八)落实企业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企业主体责任,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全过程的质量可追溯体系,有效规范种植、养殖环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实现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原辅料使用台账100%可追溯,建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质量可追溯管理示范点(店)。
(九)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受理电话12331,落实投诉受理首接负责制,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办理率达100%,落实举报奖励经费,积极发动广大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十)促进社会群众组织切实发挥作用。建立与当地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定期沟通机制,出台具体政策鼓励其参与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有关工作。100%以上的社区(行政村)设有食品安全消费申诉举报联络站或消费维权监督站。
(十一)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率和处理率达100%。
(十二)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在城乡、行政村(社区)建立食品安全固定宣传栏目,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食品安全培训,重视校园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与媒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与风险交流。
(十三)建立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和食品安全治理专家团队。
(十四)结合当地实际创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机制和工作内容。
二、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县(市、区)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会同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福建省创建2015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试点申报表》(见附件2);近两年当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各申报单位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本方案的试点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创建时间:2015年全年,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项目建设、实施步骤、工作措施、工作要求、进度安排和具体工作部门等。
三、申报程序
由县(市、区)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部门联合向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设区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部门择优审核后报送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每个设区市可推荐1-2个试点县(市、区)。
四、补助标准及资金用途
由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对上报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10个县(市、区)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试点工作,并根据需要可对其工作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各试点县(市、区)根据修改意见对工作方案进行修订并报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抓紧组织实施。
对开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试点工作有成效并通过验收验收的示范县(市、区),省级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从省级治理“餐桌污染”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标准为每个试点县(市、区)补助100万元。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试点县(市、区)、乡(镇)、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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