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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04-10-22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注[2004]489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中国和东盟各国开展药品进出口贸易,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它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南宁市直属海关所辖的口岸进口。

  二、增加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承担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地址:广西省南宁市新竹路14-4号
  邮政编码:530022
  联系人:欧俊军
  电话:0771-5889761
  传真:0771-5889761
  电子邮箱:nn-port@gxfda.gov.cn

  三、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1-1号
  邮政编码:530021
  电话:0771-2619291
  传真:0771-2611064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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