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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福州市开展中药膏方加工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0-29

发文字号

闽价服[2009]3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9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福建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福州市开展中药膏方加工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闽价服[2009]398号

2009年10月29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将“中药膏方加工服务”列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请示》(榕价服[2009]2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中医院开展中药膏方加工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表),其政府指导价由你市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今后国家和我省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福州市中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表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 格   说 明
  中药膏方加工服务   含中药煎煮、辅料、包装材料。   药物   罐     1、中药煎煮是指按处方从备药到煎煮、加工成膏的生产过程。2、包装材料是指盛装成品膏的陶瓷罐(装量在250-1000克)。3、不再另收人工煎药、煎药机煎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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