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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新增优质病房床位政府指导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0-13

发文字号

闽价服[2009]3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15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福建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新增优质病房床位政府指导价格的批复

闽价服[2009]375号

2009年10月13日

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新增床位申请优质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省二院财[2009]6号)收悉。鉴于你院经省卫生厅审批新增的150张床位已投入使用,根据闽价[2005]服145号及闽价[2006]服399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核定你院新增优质病房床位政府指导价格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院新增各类优质病房床位费详见附表。本通知核定的优质病房床位政府指导价格,为你院各优质病房床位的最高收费标准,你院可以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上浮。

  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优质病房床位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6]527号)所核定的优质病房床位政府指导价格,除九区2床优质病房类型由一般优质病房单人间改为特需病房单人间,并执行新价格外,其他优质病房床位类型及政府指导价格仍按闽价服[2006]527号《通知》执行。

  三、你院应按闽价[2006]服399号《通知》的要求做好新增优质病房床位费的公示及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医院各类新增优质病房的房号、床位号及其具体收费标准,均应在医院醒目位置及相关病区予以公示。优质病房应由患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禁止违背患者意愿,强行安排优质病房。

  四、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做好新收费标准执行的衔接工作。此次核定的优质病房床位费高于该病房原床位费标准的,对新收费标准执行之日前已入住尚未出院的患者,继续按原床位费标准收费;此次核定的优质病房床位费低于原床位费标准的,对于原已入住该病房的患者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按新床位费标准收费。

  本批复自2009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优质病房床位政府指导价格核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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