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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施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7

发文字号

渝食药监化[2016]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27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施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食药监化[2016]21号

2016年12月27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总局制定印发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1月1日起,新申办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报资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

  二、现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所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在2017年6月30日前到期的,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6月30日止。

  三、现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须在《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到期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依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报资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未按规定时间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有效期截止后,不得继续生产保健食品。

  四、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督促各生产企业加强自律,强化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确保生产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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