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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福建医大附属第三医院建设质子治疗中心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8-06-25

发文字号

闽卫医管函[2018]4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2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福建医大附属第三医院建设质子治疗中心的批复

闽卫医管函[2018]412号

2018年6月25日

福建医大附属第三医院:

  《关于建设质子治疗中心项目的请示》(闽医大附三院[2018]3号)收悉。经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质子放射治疗技术属于国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十三五”期间,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在省会中心城市符合条件的1家医院配备质子加速器,开展质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以利于合理开展新技术,提高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管理规范(2017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规定,开展质子放射治疗技术应当符合《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基本条件。

  鉴于你院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人员、技术均不具备规定的准入条件,因此在“十三五”期间,暂不同意你院配置质子加速器及开展质子放射治疗技术。待你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式执业,明确医院功能定位,并具备质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准入条件时,将优先支持你院配置质子加速器,开展质子放射治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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