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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实行网络注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2-20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8]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20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实行网络注册管理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8]61号

2008年2月20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7]783号)和《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现注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注册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自2月25日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进行链接(链接地址为https//fbyaf94e46a73a9f48c6919df364c801e0c7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应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实行执业药师注册网络管理。现就做好有关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提前做好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数据衔接,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单机版数据库中的全部数据及相关信息及时导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中。要切实保证系统原始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靠,实现数据共享,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从2月20日起暂停执业药师的注册受理,及时做好网络的链接和数据的衔接,从2月25日开始实行执业药师注册网络管理。

  三、执业药师注册申请的个人信息务必真实准确,名称完整齐全,格式规范,并对所填写的内容负责。个人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后,打印申报表,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四、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着力解决执业药师在岗不在位和根本不到位的空挂现象,切实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不断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不断强化执业药师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职能。

  附件1: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食药监人函[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7]783号)精神,不断提高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现提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如下:

  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在应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同时,统一印制新版《执业药师注册证》,取消《执业药师注册证》副本,注册证书上不再加盖国家局公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做出注册许可决定后,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

  二、执业类别分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持有专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与中药学类)。属于再次注册的,须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必修、选修、自修内容15学分。

  三、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的,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批发)或药品经营(零售)。在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或门店注册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零售)。
  四、注册机构对已具有从业药师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须在发放《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同时,收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注销其从业药师资格,并在办公场所或电子政务网上公告。
  从业药师本人须按照以上要求主动交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严格禁止空挂。

  五、执业药师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需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一份。注册机构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六、执业药师持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七、注册机构受理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手续,做出变更注册许可决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册机构,网络系统将自动进行变更注册信息提示。

  八、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时须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九、注册机构须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许可决定在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或办公场所、电子政务网上公告。

  各注册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着力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切实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不断规范执业行为。要按照国食药监人[2007]783号文件要求及以上补充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附件2:执业药师注册申报流程

  第一步:网上登录(通过首页登录,初始密码为“111111”)

  第二步: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息填写完整)

  第三步:网上修改登录密码(初次登录后,请重新设置您的登录密码)

  第四步:网上选择申报类型,填写申报表信息

  第五步:网上提交申报(资料填写完整、正确后提交)

  第六步:网上打印申报表(申报资料提交成功后,打印申报表)

  第七步: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步:网上查询审核状态(申报资料受理后,可以登录查询注册审批的状态)

  第九步:网上注册许可公示(注册通过后,在本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步: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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