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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调整药品GMP认证和药品委托生产受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3-04-23

发文字号

药监安函[2003]49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鉴于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为控制疾病的传播、减轻预防工作压力,我司对药品GMP认证及药品委托生产受理方式做出如下临时调整:

    自2003年4月21日起,暂停执行安全监管司原定的每周三、五上午受理申报药品GMP认证以及每周三上午受理委托生产的申请,改为接收以邮寄申报方式报送的申请资料,各申请单位可直接将申请资料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发至我司生产监督处,我司暂停接待来人报送资料。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生产监督处
    邮政编码:100810
    联系电话:010-68313344-1011,1021
    电子邮箱:xiaojy@sda.gov.cn

    为确保信息及时沟通,我司收到邮寄资料后,将在本网站发布“申请单位申报受理情况”,告知资料收到和受理情况。资料受理后,即将受理通知单寄回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料不能受理的,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并连同申请资料一并寄回。

    请有关单位注意及时查询本网站发布的信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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