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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发布日期

2012-09-11

发文字号

淄办字[2012]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淄博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11

颁发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淄办字[2012]94号

2012年9月11日

  各区县、高新区卫生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我局拟于9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范围
  市属医院、市管医院和区县二级综合医院。

  二、督导检查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处方管理办法》、《2012年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导检查程序
  (一)听取汇报。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分别汇报本区县和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二)查看资料。查阅医院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档案资料。

  (三)抽查病历和处方。抽取一定专业、一定数量的病历和处方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计算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相关数据。
  四、其他事项
  1、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照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认真进行自查督查。各被查医院要提前将检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准备齐全。
  2、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被查医院提供虚假材料及数据,经核实后,视为本次检查不合格。
  3、此次督导检查每单位时间半天,与医疗机构校验现场查看同步进行。督导检查组的车辆安排由被查医院负责,被查医院要提前安排好车辆。

  联系人:任玉萍、刘青春,联系电话:2774888,电子邮箱:zbyzxxw@163.com。

  附件:

  1、2012年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督导检查评分表
  2、2012年全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督导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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