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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新卫基层卫生函〔2022〕53号
其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2-09-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加快形成一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现就进一步加强试验区建设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包括新源县、伊宁市、布尔津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拜城县、洛浦县)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每年对试验区建设工作滞后、监测评价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亮黄牌”,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亮黄牌”的县(市、区)取消试验区资格,由候补试验区替补。已退出的试验区不再获得自治区在政策支持、项目投入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撑。
二、鼓励各地(州、市)按照《关于遴选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的通知》(新卫基层卫生函〔2021〕25号)要求,认真遴选和推荐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力度大、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申报候补试验区,并于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我们将组织对各地推荐的县(市、区)进行遴选,综合考虑后确定3个县(市、区)作为候补试验区。
三、自治区将于每年12月底,按照《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监测评价细则(试行)》(附件1)要求,对试验区各项工作特别是重大创新举措出台情况,例如增加编制数量、解决村医养老待遇、实行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绩效等进行监测和评价。评价结果进行排名并予以反馈,作为试验区调整的主要依据。
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由委领导分片包干各试验区建设,同时组建专家指导组(附件2)进行技术支撑。原则上专家指导组每年不少于2次对试验区开展专项调研和联系帮扶,梳理解决堵点难点,加强政策支持,推动重点工作有所突破。试验区所在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加强调研指导和工作帮扶,进一步推动试验区建设。
五、自治区将进一步推动试验区经验交流,每年组织2次试验区(含候补试验区)的经验交流会或现场考察,适时组织赴疆外考察学习。同时,积极协调《健康报》《新疆日报》和新疆电视台等媒体深入发掘和培育典型,及时总结成熟经验,为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监测评价细则(试行)
2.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专家组成员名单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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