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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15

发文字号

黔医保发〔2023〕20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10-01

颁发部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待遇水平

(一)扩大保障范围。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保障条件的人员,在门诊用药纳入保障的基础上,将与“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医保“两病”诊疗服务的,可收取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按各统筹地区一般诊疗费规定执行。

(二)提高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70%。

二、优化就医管理

取消“两病”用药专项保障备案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参保人员取得“两病”用药专项待遇资格后,在省内已开通城乡居民“两病”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与办理病种有关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未开通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跨省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的,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三、提升经办服务

(一)规范待遇享受凭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统一的“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享受资格凭证(含书面、电子凭证)并发放给符合“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的患者,提高患者知晓率。对已获得“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实行全省互认,跨统筹地区转移医保关系或新参保时,不需另行认定资格,凭原有“两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享受资格凭证继续享受待遇。

(二)继续实施“长处方”政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精神,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12周,保障“两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调度。各市(州)医保局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在宣传工作上再发力,拓宽宣传渠道,优化宣传方式,在经办大厅、医疗机构、社区(村居)内强化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二)开展数据治理。对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的“两病”人员数据加强治理,做好“两病”人员数据的统一上报工作。确保规范化管理“两病”人员待遇应享尽享。同时清理多重享受待遇人员,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

(三)强化分析监管。强化数据运行监管,做好数据监测,全面准确掌握基金收支运行、待遇享受人数、待遇支付等情况,加强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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