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的通知
2017-10-20
苏卫妇幼[2017]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17-10-20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的通知
苏卫妇幼[2017]8号
2017年10月20日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妇幼健康服务系统广大工作人员在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成绩,为全面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妇幼健康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对在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集体奖励的推荐范围:全省妇幼健康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设区市及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内设机构、各级各类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个人奖励的推荐范围:全省从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二、奖励条件
(一)集体奖励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健全,社会诚信度高,群众满意度高;牢牢把握推进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总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团结有力,单位职工整体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战斗力强;近3年内本单位未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未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及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事件。近3年内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优先。
1、集体二等功。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当地或本单位妇幼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成绩显著,在全国有较强的影响力;
(2)在保障当地妇幼健康并提供连续全生命周期服务中,积极创新,亮点突出,妇女儿童健康保持在较高水平;
(3)在妇幼健康领域解决关键技术或重大问题,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或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在全省有较强的影响力;
(4)功绩显著、在全省妇幼健康服务系统有重大影响、具有典范作用。
2、集体三等功。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当地或本单位妇幼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成绩显著,在全省有较强的影响力;
(2)在保障当地妇幼健康并提供连续全生命周期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
(3)在妇幼健康领域解决关键技术或重大问题,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4)功绩显著、在当地妇幼健康服务系统有重大影响、具有典范作用。
(二)个人奖励
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计生改革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品德高尚,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在推进妇幼健康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成绩,从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5年以上,未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未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及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事件。
1、二等功。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精益求精,诚信执业,为卫生与健康事业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并取得突出成绩,赢得社会尊敬,广受群众爱戴;
(2)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在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有突破,在综合医改中业绩突出;
(3)在妇幼健康领域解决关键技术或重大问题,为提升当地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做出贡献;
(4)在抢险救灾及处置突发性事件中有重大表现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奋不顾身、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肯定。
2、三等功。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妇幼健康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有新思路新举措,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或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在保障当地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并提供连续全生命周期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
(3)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辛苦的岗位,得到群众公认。
3、嘉奖。
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作风优良,业务精湛、业绩突出,勇于创新,表现突出。
三、奖项设置
奖励的集体不超过45个(含集体二等功若干、集体三等功35个);奖励的个人不超过130名(含二等功若干、三等功40名、嘉奖80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占比不超过10%。
省卫生计生委按奖励名额的120%下达推荐指标(见附件5,委属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当地设区市属地化管理)。
四、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受到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受到嘉奖以上集体和个人奖励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差额评选、逐级审核、好中选优的方式进行。个人奖励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分别在本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格把关,确保真实性;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推荐对象的审核。各市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上报江苏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有重点地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奖励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进行公示并发文确定正式奖励对象。
(二)工作要求。
1、奖励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向在艰苦岗位、艰苦地区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倾斜,要突出功绩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并且要考虑其一贯表现。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医疗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不能参加评选。
2、对在奖励开展过程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资格,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次奖励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已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在奖励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材料报送要求
各设区市和相关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工作,参加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认真填写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个人)推荐表(附件2、3),主要事迹一栏要求事迹突出、文字简练,不超过500字,逐级申报并加盖公章。个人奖励候选对象一并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4)随推荐表一同上报。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认真填写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6),并将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两份)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成立江苏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相莉;联系电话:025-83620707;传真:025-83620710;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邮编:210008;电子邮箱:xiangl@jswjw.gov.cn。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8-31
-
2026-08-31
-
摩熵咨询 35 47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8-31
-
2026-08-31
-
2026-08-31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8
-
摩熵咨询 20 5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做好儿童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8-03-26
-
关于对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的通知
2017-10-20
-
关于进一步加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7-09-29
-
关于做好36种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7-09-20
-
关于做好短缺药品分级储备工作的通知
2017-08-04
-
关于对氯解磷定等5种急(抢)救药品实行定点储备采购供应的通知
2017-03-30
-
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院前急救医疗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6-12-19
-
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儿童医疗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6-10-18
-
关于开展基层卫生骨干人才遴选工作的通知
2016-06-02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专项治理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2-21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2-19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 “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
2020-02-19
-
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0-02-12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2-12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
2020-02-07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02-03
-
关于做好全省职业院校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期间在线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02-02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抓好蔬菜生产保障供给的紧急通知
2020-01-30
-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分级管理的通知
2020-01-06
-
关于《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12-30
-
关于省高值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医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
2019-10-15
-
关于江苏省第二轮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组团联盟集中采购谈判结果的公告
2019-10-13
-
关于推进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9-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