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三五”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2017-10-09
黑卫疾控规发[2017]3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黑龙江省
现行有效
2017-10-09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十三五”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黑卫疾控规发[2017]37号
2017年10月9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持续落实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巩固防治成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编制了《“十三五”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规划》,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三五”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规划
为建立地方病防治长效机制,持续巩固地方病防治成果,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龙江2030”规划>的通知》要求,按照《“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我省地方病防治的基本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巩固全省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成果,实施精准扶贫、健康扶贫,坚持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工作策略,着力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协调机制、管理制度和防治网络,推动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推进健康龙江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法全面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巩固防治成果,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三)工作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策略,全省95%以上的县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人群碘营养总体保持适宜水平。
2.实现大骨节病、克山病消除状态。大骨节病、克山病实现全部病区县达到消除目标。
3.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全面落实已查明氟超标地区的改水工作,90%以上村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饮用水氟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70%以上的病区县饮水型氟中毒达到控制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消除碘缺乏危害
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卫生计生部门组织调查全国饮用水、食品含碘量状况,以县为单位定期开展人群碘营养监测,掌握发病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新发克汀病患儿报告制度,及时监测预警人群碘缺乏风险;加强医疗和预防人员的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科学补碘知识宣传。食盐质量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省卫生计生委、省盐务局、各市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防范地方性氟中毒
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病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监测,有序开展地方性氟中毒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水利部门优先在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地区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降氟改水工程建设,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水质检测的指导。(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利厅、各市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防治大骨节病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监测和评价,积极推动病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将符合残疾标准的大骨节病致残者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教育部门优先考虑在大骨节病活跃病区建立寄宿制学校,使当地儿童脱离致病环境,降低发病风险。林业部门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在病区落实退耕还林(草)防治措施。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的因大骨节病致贫家庭进行重点帮扶。在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病区,当地政府加大防治力度,因地制宜落实防治措施,防止新病例发生。(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防治克山病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监测和评价,积极推动病区持续落实综合防治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克山病患者档案。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的因克山病致贫家庭进行重点帮扶。在病情未控制的病区,当地政府加大防治力度,加强群众健康教育,改善膳食营养,改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负责、各市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地方病监测评估
卫生计生部门健全完善地方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加大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监测力度,定期开展重点地方病流行状况调查,准确反映和预测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网络平台,加强地方病信息管理,实现监测评估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防治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效结合,加强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促进部门间及时沟通和反馈监测信息,为完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加强地方病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地方病防治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方病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承担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的主体责任。各地要细化分解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抓好组织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落实防治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关投资建设项目优先向地方病地区倾斜,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科技部门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瓶颈问题设立科研项目,为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方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财政部门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参保地方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服务工作。残联做好符合评残标准的氟骨症、大骨节病、克汀病患者的残疾人相关服务工作。
(二)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落实防治资金。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病防治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技术保障。
针对地方病防治的难点和重点,加强地方病病因等基础研究和防治应用研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地方病防治科研活动进行支持,结合实施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组织多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推出一批适宜的防治技术,建立防治技术转化示范点并逐步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地方病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开展防治应用研究。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
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地方病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开展专业人员素质教育与技术培训,提高基层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按规定保障专业防治人员的工资待遇,为其开展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监督考核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办法。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8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中期评估情况对2020年的目标进行调整。2020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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