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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水平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15

发文字号

宝市财办社[2015]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宝鸡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01

颁发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陕西省宝鸡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水平的通知

宝市财办社[2015]41号

2015年5月15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水平的补充通知发给你们,请各县(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2015年,全市新农合水平提高到人均500元,其中,政府补助提高到人均4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新农合2015年新增50元,其中:中央48元,地方2元。省财政补助宝鸡60%即1.2元,市县各负担0.4元。省直管县提高2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二、 2015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4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城镇居民医保2015年新增50元,其中:中央48元,地方2元。省财政补助宝鸡60%即1.2元,市县各负担0.4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后,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

  四、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转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宝卫农发[2014]768号)与本文件不相符者,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人员类别人员性质各级财政应补助标准个人缴费合计
县财政(元/年)市财政(元/年)省财政(元/年)中央财政(元/年)小计标准
居民正常26.4026.4079.20268.00400.00150.00550.00
低保30.40114.4097.20298.00540.0010.00550.00
三无30.40124.4097.20298.00550.00 550.00
残疾30.40114.4097.20298.00540.0010.00550.00
低收入家庭30.40114.4097.20298.00540.0010.00550.00
重度残疾30.40124.4097.20298.00550.00 550.00
少儿正常26.4026.4079.20268.00400.0020.00420.00
低保27.4027.4082.20273.00410.0010.00420.00
残疾27.4027.4082.20273.00410.0010.00420.00
大学生正常132.00268.00400.0020.00420.00
低保、重度残疾137(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财政补助)273.00410.0010.00420.00
新农合扶风县9.009.00114.00268.00400.00100.00500.00
太白县3.007.00122.00268.00400.00100.00500.00
陇县5.0013.00114.00268.00400.00100.00500.00
麟游县20.2034.6077.20268.00400.00100.00500.00
其他县区27.4027.4077.20268.00400.00100.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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