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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宝鸡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试行)贯彻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21

发文字号

宝人社发[2015]1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宝鸡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21

颁发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宝鸡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宝鸡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试行)贯彻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人社发[2015]107号

2015年9月21日

市医保处、宝鸡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医疗机构:

  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宝政发[2015]32号)精神,现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价格改革试点贯彻执行中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调价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照调整后的价格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2、对住院床位费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二级医疗机构每日15元、三级医疗机构每日23元。

  3、将现行93项中医治疗未全额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4、以上政策执行时间与《宝鸡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改革方案》同步执行。

  5、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城市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改革试点的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市康复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等8家公立医疗机构。

  6、请市医保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调整测试工作,请试点医疗机构积极做好与市医保处的衔接工作,确保本次医药价格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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