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废止】
2004-10-21
国食药监注[2004]509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
已废止
2005-01-0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7月13日以局令第11号颁布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为做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及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省、市药品检验所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王军志副所长等14名同志(见附件1)为上述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签发人,根据批记录审核、实验室检验或者复核结果,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同时加盖生物制品批签发专用印章(具体样式见附件2)。
三、先期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的品种为人血白蛋白、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及CHO细胞表达)、麻疹减毒活疫苗、卡介苗、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等6种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4种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IV抗体、HCV抗体和梅毒抗体检测试剂)以及ABO血型定型试剂仍按原批批检定方式进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上述6种制品的批签发方式采用批记录摘要审查和实验室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验室检验项目和抽验比例见附件3)。其中,人血白蛋白的批签发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授权承担批签发工作的各药品检验所分别负责;疫苗类生物制品的批签发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授权承担批签发工作的各药品检验所负责管理辖区内规定批签发疫苗品种的现场抽样(见附件4《批签发生物制品现场抽样程序》)和其中部分项目的检验工作。具体事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并通知相关的授权承担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所。
五、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各药品检验所如增加批签发品种的检验或者复核工作,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和验收,符合相关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并考评合格的,经授权后方可开展批签发工作。
六、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疫苗类制品和人血白蛋白进口通关备案时,需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由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或者授权批签发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诊断试剂类制品暂不要求提供批签发证明。
七、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37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授权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名单
2.生物制品批签发专用章样稿(红色)
3.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实验室检验比例和检验项目
4.批签发生物制品现场抽样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授权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
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名单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王军志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赵 明、方 颖
上海市药品检验所 潘维芳、王依婷
吉林省药品检验所 季绿江
甘肃省药品检验所 徐培元、赵建邦
四川省药品检验所 袁 军、黄 瑛、张向崇
湖北省药品检验所 陈维信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谢志洁、陈浩桉
附件2:(略)
附件3:
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实验室检验比例和检验项目
一、卡介苗
每批均进行鉴别试验、物理外观检查与溶解时间检测。
抽查检验项目:活菌数与热稳定性。
抽查检验比例:10%。
二、人血白蛋白
抽查检验和检验项目:pH、K+、Na+、血色素、免疫电泳和异常毒性试验。除此六项外,其他项目均进行检验。
抽查检验比例:中检所为10%,授权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所为40%。
进口人血白蛋白按照进口质量复核标准每批进行全面检验。
三、重组乙型肝炎疫苗
每批均需进行鉴别试验(酵母表达乙肝疫苗做相对效力试验时可免做鉴别试验)、异常毒性试验和无菌试验。
抽查检验项目:酵母表达乙肝疫苗为相对效力试验。
抽查检验比例:30%。
四、麻疹减毒活疫苗
每批均需进行牛血清蛋白残留量检测、异常毒性试验和无菌试验。
抽查检验项目:病毒滴度和鉴别试验。
抽查检验比例:病毒滴度项目20%;鉴别试验项目50%。
五、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
抽查检验项目:病毒基础滴度测定、病毒热稳定性试验和分型滴度测定。
抽查检验比例:30%。
六、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全细胞)
每批均进行外观检查、鉴别试验、异常毒性试验和无菌试验。
抽查检验项目: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疫苗效力试验。
抽查检验比例:20%。
附件4:
批签发生物制品现场抽样程序
一、批签发申请:生产企业完成各项检定后即可向授权承担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批签发受理申请。
二、授权承担批签发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应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受理登记表”(附表1),并于2日内到现场抽样。
三、现场抽样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对资料:
1.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2.生产单位质保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该批产品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
3.制检记录摘要和标签所示批号是否与样品批号相符。
4.其他相关资料。
(二)抽样人员:抽样一般由2人以上完成,其中一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省级以上药品监督员。抽样人员应熟悉制品的性质,并经过培训。抽样人员抽样时,应主动向被抽检单位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或《药品监督员》证件。
(三)抽样地点:须在被抽样单位的药品存放现场进行,即药品生产单位的成品仓库进行。
(四)抽样原则:遵循随机抽样的原则随机抽取样品。
(五)抽样量:检验用量的3倍(具体数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确定)。
(六)样品核对:抽样时抽样人员必须认真检查样品包装情况、标签上产品的名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等,核实被抽样品的总量。
(七)签封: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将部分检验项目检验所需样品和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的样品以及该批样品的所有批签发申报资料分别签封。封条上应填写日期,并由抽样人(二人以上)签名。
(八)抽样人员应当据实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抽样记录表》(附表2)。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抽取样品:
(一)没有完整产品内外包装者(半成品除外)。
(二)自检不合格者。
(三)已临近效期或已过效期者。
五、抽样完成后,抽样人应及时或者委托被抽样单位将样品及资料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有关程序批签发。
六、承担个别检验项目检验的省级药品检验所应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要求,于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先以传真的方式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相关科室,随后将原件尽快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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