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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6-04-27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16]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6-05-01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6]42号

2016年4月27日

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财字[2016]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省级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与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其收费标准核定为3500元/病例。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到期三个月前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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