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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7-03-03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1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15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7]2号

2017年3月3日

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标准的函》(鲁卫函[2017]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提高了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为保障医师资格考试顺利实施,同意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顺加相应的考务费。顺加后,医师资格考试中的实践技能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临床类、公卫类为269元/人,中医类为267元/人,口腔类为299元/人。以上各类收费中均含上缴中央考务费19元。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文自2017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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