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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创卫”办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8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09]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梅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8

颁发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转发市“创卫”办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50号

2009年5月18日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创卫”办《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市“创卫”办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加快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不断提高市民“创卫”意识,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以优良的市容环境和良好的精神面貌迎接省和国家的考核,决定在梅州城区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系列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创卫系列宣传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一项全民性活动,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创卫”工作落到实处。经过几年来的创建,我市“创卫”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按照申报时间安排,今年6月份,我市将正式向省申请调研考核,时间紧、任务重,我们面临的创建形势十分严峻,主要体现在“创卫”宣传动员不够,全民创建氛围不浓。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在省专家组来我市调研考核前,按照“创卫”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制订方案,精心策划,大力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创建意识,形成人人关注、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地域特点和行业特点,整合“创卫”宣传资源,切实加大“创卫”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作用。梅州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加大“创卫”宣传工作,做到有文字、有声音、有图像。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创卫”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善于运用典型指导来推进创卫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创卫”工作的水平。同时要加大新闻监督的力度,对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顽症”、“死角”等问题,坚决予以批评曝光,并以跟踪报道的形式促使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二)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开展宣传。交通、市政等相关部门要利用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公交车候车亭、城市主要街道路灯线杆、公共广告牌、市区桥梁护栏,进行统一规划,制作“创卫”宣传标语、广告灯箱。
  (三)切实做好城市交通出入口宣传。市“创卫”办要汇同相关部门,在城市四大出入口、火车站、机场建立大型宣传牌,提高城市品味,打造梅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良好形象。
  (四)抓好对外“窗口”宣传。市“创卫”办要编印一批创卫宣传海报、卫生常识宣传小册子、创卫宣传画册,在各大宾馆、酒楼、车站、商场和其他一些公共场所发放、张贴。
  (五)深入开展社会宣传。各单位、社区、企业要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等各类宣传阵地,大力开展“创卫”宣传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创卫”系列宣传活动,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安排,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系列宣传活动任务分解表》要求,各项工作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并于7月5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市“创卫”办,市“创卫”办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宣传系列活动任务分解表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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