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改补充内容》的通知
2013年11月5日
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青岛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简称《裁量标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发挥了有效的规范作用,为保证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平性、统一性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市卫生局结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对《裁量标准》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市行政处罚规范透明运行联席办审核备案。现将修改完善后的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遵照执行。
各区(市)卫生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参照修改完善内容,对各自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出相应调整,并严格执行。
附件:《青岛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改补充内容
第一部分 裁量标准修改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原六十七条)
(一)法律依据
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医疗废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或者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无警示标识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
2、【较轻】
(1)违法情形
未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
(3)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3、【一般】
(1)违法情形
既未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也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4、【较重】
(1)违法情形
既未分类收集,也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5、【严重1】
(1)违法情形
逾期改正不完善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6、【严重2】
(1)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
7、【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原九十五条)
(一)法律依据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条例
第二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一名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2)处罚标准
处以1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2)处罚标准
处以2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两名及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2)处罚标准
处以3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合并其他违法情形的
(2)处罚标准
处以4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2)处罚标准
处以5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原一百三十六条)
(一)法律依据
1、《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营不需要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其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经营需要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其虽取得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但无卫生许可批件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
2、【较轻】
(1)违法情形
经营需要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其既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又无卫生许可批件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
3、【一般1】
(1)违法情形
生产不需要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其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需要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其虽取得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但无卫生许可批件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4、【一般2】
(1)违法情形
生产需要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其既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又无卫生许可批件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5、【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未导致人员死亡的
(2)处罚标准
处10000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并导致人员死亡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原一百四十三条)
(一)法律依据
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1项用水标准超标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进,处以1000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2项用水标准超标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进,处以2000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3项及以上用水标准超标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进,处以5000元罚款
五、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原一百七十一条)
(一)法律依据
1、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2)处罚标准
处以1000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2名以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2)处罚标准
处以3000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2)处罚标准
处以5000元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原三百六十二条)
(一)法律依据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首次检测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1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三年内两次检测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3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同一年度内再次检测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5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4、【严重】
(1)违法情形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三年内累计三次检测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处10000元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健康危害事故或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2)处罚标准
处20000元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原三百六十三条)
(一)法律依据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1人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500元罚款
2、【一般1】
(1)违法情形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2人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1000元罚款
3、【一般2】
(1)违法情形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3-4人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2000元罚款
4、【较重】
(1)违法情形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5000元罚款
5、【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3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8000元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31人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15000元罚款
八、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原三百六十四条)
(一)法律依据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无证擅自营业时间为一个月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500元罚款
2、【一般1】
(1)违法情形
无证擅自营业时间为一至二个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2000元罚款
3、【一般2】
(1)违法情形
无证擅自营业时间为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5000元罚款
4、【较重1】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一次的;2、无证擅自营业时间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8000元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无证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次的;2、无证擅自营业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一次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15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无证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三次以上处罚仍然无证经营的;2、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二次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0000元罚款
九、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三百六十七条)
(一)法律依据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其中一项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2000元罚款
2、【较重1】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逾期不改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其中二到三项的;2、擅自停止使用、拆除或者挪作他用上述设施设备一项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5000元罚款
3、【较重2】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逾期不改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其中四项以上的;2、擅自停止使用、拆除或者挪作他用上述设施设备二项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10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拒绝监督一次的
(2)处罚标准
处15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拒绝监督二次以上的或者暴力抗法的或者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或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处30000元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原三百七十五条)
(一)法律依据
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1】
(1)违法情形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
2、【一般2】
(1)违法情形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无违法所得且违法产品1个品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3、【严重1】
(1)违法情形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无违法所得且违法产品2个品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4、【严重2】
(1)违法情形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无违法所得且违法产品3个品种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十一、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原三百九十七条)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1】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5000元
2、【轻微2】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
3、【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4、【较重1】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无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
5、【较重2】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6、【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7、【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违法所得1万以上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8、【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十二、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原三百九十八条)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1】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5000元
2、【轻微1】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
3、【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4、【较重1】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无违法所得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5、【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6、【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所得1万以上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7、【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十三、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原三百九十九条)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1】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5000元
2、【轻微2】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
3、【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4、【较重1】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无违法所得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
5、【较重2】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6、【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7、【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所得1万以上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8、【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第二部分 裁量标准新增内容
一、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3、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1例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2例以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曾因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过,再次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三个月以下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三个月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三、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四、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7、【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7、【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货值五千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货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货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二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货值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四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货值四万元以上
(2)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五万元罚款
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
(一)法律依据
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三个月以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发布医疗广告,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处一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2、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时间在三个月以上;3、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4、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发布医疗广告,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有下列情形二项的: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2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时间在三个月以上;3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4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发布医疗广告,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有下列情形三项及以上的: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2、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时间在三个月以上;3、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4、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发布医疗广告,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八、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
(一)法律依据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情节轻微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可处1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严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部分 裁量标准删除内容
一、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或者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原第十三条)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或者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未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2)处罚标准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的,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并且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原第十四条)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的
(2)处罚标准
处十万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处罚标准
处十五万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造成病情加重或者伤亡,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罚款二十万元,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原第十五条)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3、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一般职业病、疑似一般职业病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严重职业病、疑似严重职业病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再次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原第十六条)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一般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治理,处五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一般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治理,处八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治理,处十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万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造成健康损害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十万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原第十七条)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原第十八条)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七、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原第十九条)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八、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原第二十条)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原第二十一条)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货值五千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货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货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二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货值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四万元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货值四万元以上
(2)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五万元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十、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原第二十四条)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卫生监督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5000
2、【一般】
(1)违法情形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5000元
4、【严重】
(1)违法情形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所得1万以上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