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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扩大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乡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1-11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0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淄博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1-11

颁发部门

淄博市政府

正文内容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扩大
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乡镇)的通知
(淄政字[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市政府确定,在巩固张店区、临淄区、周村区、高新区,淄川区杨寨镇、博山区北博山镇、桓台县田庄镇、高青县常家镇、沂源县张家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桓台县,淄川区经济开发区、双沟镇,博山区白塔镇、八陡镇、山头镇、夏家庄镇,高青县唐坊镇,沂源县南麻镇、东里镇等1县9镇列为2005年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乡镇)。其中,高新区的财政经费补助自行解决,其他试点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列入2005年试点的区县、镇政府要认真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淄发(2003)3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3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开展基线调查,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确保2005年6月底前完成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7月1日前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工作。
  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方案于2005年1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批。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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