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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移动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0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生函[2017]1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移动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生函[2017]109号

2017年5月10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充分发挥智慧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在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和有关规定要求,市食药监局结合本市食品生产监管实际,开发了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目前已在全市全面推广使用。为进一步规范系统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监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逐步将本行政区域内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纳入移动视频监控系统,6月底要纳入80%以上,年底全部纳入。同时,可以将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纳入视频监控系统。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

  二、视频监控点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视频监控点主要包括:原辅料仓库,配料和投料间,清洁作业区入口(洗手、干手、消毒)处,生产加工关键控制点,产品检验等环节或场所。

  三、视频监控使用
  移动视频监控APP可以安装在监管人员手机或平板电脑上。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人员可定期或不定期通过视频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同时做好记录。发现企业操作人员个人卫生、人流物流、车间卫生状况等方面存在问题时,立即联系企业指出问题,并监督企业整改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况,需要现场检查时,应当立即安排现场检查。

  四、其他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化工作制度和要求,并做好相关设备和网络的维护工作,保障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在使用系统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与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或系统开发支持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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