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2009-09-27
苏食药监注[2009]20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09-09-27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注[2009]209号
2009年9月27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对已受理的到期品种,结合批准文号清查及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结果,抓紧完成药品再注册的申报工作。
二、因药品再注册品种多、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市局予以高度重视,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督促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及时申报再注册,并根据省局统一安排,完成相关现场检查工作。
三、申报资料规范、完整、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再注册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认真整理和完善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以确保药品再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指定熟悉此项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再注册工作,并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申报进度,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和药品再注册工作均不受影响。
(二)药品生产企业在申报再注册资料时,应报告药品详细生产工艺,同时提交处方工艺真实性的承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要求进行处方工艺核查的,应在再注册5号资料中报告处方工艺核查结果。
(三)对于药品再注册有关文件或该品种注册批件中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在申请再注册时应同时提交该项资料;已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但尚未完成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或说明。
(四)对已申报药品再注册后药品注册事项又发生变更并取得注册批件的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再注册批准前补报相关补充申请注册批件,必要时根据最新注册情况修改药品再注册申请。
四、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高的品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文件要
求属于不予再注册的品种,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请各市局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并督促其执行相关要求。
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国家局制定了《药品再注册工作方案》,启动了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并要求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开展药品再注册。目前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注射剂处方工艺核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国家局决定全面开展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结果,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通过药品再注册,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高的品种。
二、组织实施
(一)国家局负责全国药品再注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再注册工作,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药品再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再注册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药品再注册审查要点》(附件1),对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并抄报国家局,药品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及申报资料报国家局,同时报送电子信息,国家局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再注册,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待有效期届满后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国家局将在网站上及时公布药品再注册的相关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药品再注册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将地标升国标的品种、安全性风险高的品种作为药品再注册工作的重点,严格掌握审批尺度,确保工作质量。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批准文号清查及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结果进行药品再注册审查工作:
1.对申报药品再注册的品种,属于药品批准文号清查范围的,应与“药品批准文号清查数据库”进行比对。对属于批准文号清查确认不真实的品种,不予再注册;对属于批准文号清查待确认真实的品种,待批准文号清查结果明确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
2.对申报药品再注册的品种,属于按照《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的要求应进行核查的,根据核查结果决定;对未核查的、或者核查结果为“责令停产”的,待核查或复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再注册。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药品再注册的审批工作。对之前已受理的到期品种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其再注册的审批工作。
(四)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药品再注册品种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药品再注册档案的管理。要通过药品再注册,进一步完善品种档案信息,为开展日常监管、现场核查提供支持。
(五)药品注册部门和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再注册暨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会议纪要》(国食药监注[2007]257号)的精神,加强沟通与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六)药品再注册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时填写《药品再注册报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局;同时应报送电子版,电子信息通过药品注册专网报送。
药品再注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研究、积极探索,不断积累经验,确保药品再注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局沟通。国家局将加强对药品再注册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对在药品再注册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国家局《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42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略)
1.药品再注册审查要点
2.药品再注册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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