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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数据查询

做好进口药品通关电子化试点工作

发布日期

2026-10-23

发文字号

京药监发〔2026〕195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10-23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在北京口岸开展进口药品通关电子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1号)工作部署,规范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化试点业务办理,保障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及文书获取

  试点期间,北京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申报路径保持不变,报验单位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药品(含药材)进口备案业务。审核通过后,报验单位在线下载、打印《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电子文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附件)。

  二、药品电子注册证查验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药品进口备案业务,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准许证》原件真实性。为便于证照原件提报,报验单位可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点击“附件信息”模块下“添加”按钮,上传相关电子证照供查验。

  三、电子文书效力

  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原有纸质文书继续有效,企业可按相关规定正常使用。

  四、问题收集与业务指导

  试点期间,各相关单位在电子化业务办理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联系电话:010-89150272;电子邮箱:xingzhengshenpichu@yjj.beijing.gov.cn)。药品进口备案办理部门及服务窗口要做好企业业务指导、政策答疑,建立问题收集、登记、处置、反馈闭环机制。试点实施期限按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2026年第91号公告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报验单位应规范上传申报资料,保证真实、完整、清晰,妥善保管、规范使用通关电子文书。

  (二)业务办理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电子化备案业务流程,落实材料审查要求,做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问题归集等工作。

  (三)各相关单位加强联动配合,严格落实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落地见效、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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