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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公布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28

发文字号

佛人社[2019]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佛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2-01

颁发部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省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正文内容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公布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的通知

佛人社[2019]22号

2019年1月28日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阿尔兹海默病等四种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的通知》(佛人社[2018]329号)的文件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阿尔兹海默病、克罗恩病、强直性脊柱炎三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种,将普通肺结核纳入门诊特定病种,为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效能,经医学专家论证,我市针对新增的门慢、门特病种编制了《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增门慢、门特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的支付比例、限额标准、管理办法和其他核报范围等,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参保人经审批享受一个或多个门慢、门特病种待遇的,其用药属于门慢、门特病种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按甲类药品100%、乙类药品90%纳入核报范围;门慢、门特病种用药不属于相应病种目录内的,其药品费用不纳入核报范围;《新增门慢、门特药品目录》中涉及限定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按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新增门慢、门特药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合并纳入《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8年版)》进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和管理维护。

  三、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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