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9-16
川办发〔2020〕57号
指导原则
四川省
现行有效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0日
四川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创建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为目标,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推动医养结合事业产业协调发展,助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到2022年,全省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医养结合科技应用持续拓展,医养结合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医养结合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为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新活力,建成特色鲜明的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
二、提升居家养老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一)加强居家老年人健康监测评估和健康管理。以县域或乡镇(街道)为单元开展老年人健康专项基线调查,摸排辖区不同年龄结构老年人身心健康状况、疾病谱及健康危险因素。每个县至少有1家综合医疗机构可开展老年健康综合评估和健康等级划分工作,并向老年人及其家人提供失能预防、疾病管理等健康指导。做实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分层分类为居家老年人设计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签约服务包。〔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强化居家养老与医疗服务的有效对接。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护理服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支持各类医疗、康复、护理、养老、家政服务、社会工作等机构和组织,为独居空巢、高龄特困、居家重病、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针对性服务。(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基础
(三)完善社区医养服务设施建设。积极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服务。推动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协同发展。鼓励各地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后闲置的公共服务用房用于改建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康复、护理站,主动承接社区医养服务。到2022年,全省3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社区医养服务模式。推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以日间护理为重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日间介护、慢病管理、康复护理、生活援助等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派驻、托管、协议合作等形式为社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基层老年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医养结合机构空间布局和资源配置
(五)合理规划设置医养结合机构。统筹考虑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疾病谱变化特别是失能人口状况等因素,对服务老年人口较多、距离乡镇远的非建制卫生院予以保留,主要承担基本医疗卫生和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建制乡镇卫生院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医养结合机构资源整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通过合作共建、协议托管等形式开展合作,规范签约服务项目。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增加执业地点,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推进医养结合区域协同发展,鼓励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优质医养资源共建共享,支持大型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牵头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或集团。利用闲置的社会资源改造建设一批医养结合机构,引导一批二级及以下医院转型为收治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试点。(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医养结合产业升级
(七)推动医养产业集群发展。以应用为核心,建设医养结合和健康养老产业园区、功能社区、主题空间等综合体,发展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医养产业集群,推动医养结合跨区域联动、多业态融合,促进医养上下游产业链融合发展,形成在全国有影响力、可复制的产业模式。(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中医药医养服务。鼓励设立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推动中医优质资源下沉。推进“药养”“食养”等中医药特色养生养老服务。到2022年,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全部设置治未病科室;建制乡镇卫生院全部设立标准化中医科和中医馆等中医综合服务区,推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项目在老年群体中广泛应用。(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医养旅游协同发展。开发阳光康养、森林康养、中医康养、乡村康养等康养旅游系列产品,打造“医疗+旅游”“疗养+旅游”“养老+旅游”相结合的医养旅游新模式,打造四川医养康养品牌。(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开展人体功能增强、生物医药、仿生机械等技术研发。推动“互联网+医养结合”,推进人工智能和5G技术在医养结合领域的应用,支持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开发居家养老、医疗护理、生活照护、亲情关爱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一体化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老人免费提供防走失健康监测手环。到2022年,全省建成10个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科技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医养产品多元发展。研发生产满足老年人需要的食品、体育运动产品和运动损伤治疗产品。做大做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培育发展老年产品用品市场,打造一批老年用品展示体验馆。(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创建工作保障
(十二)加大投入支持。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等方式建立财政支持医养结合机制。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统筹现有政策、资源,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财政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土地供应保障。社会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保障政策。鼓励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自然资源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审批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根据经营性质向机构编制或市场监管等部门申请主要职责或业务(经营)范围调整,按程序完成法人登记事项变更后再向民政部门备案。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将养老机构中设立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三监管”范围。(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医疗保障。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制定完善家庭病床、安宁疗护医保支付政策。按规定及时把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设立的老年医学科、安宁疗护病区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重复住院率等统计指标。(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税费优惠。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享受居民价格等优惠扶持。(四川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建立完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可通过参照公立养老机构政府定价或自主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立人才队伍激励机制。推进省、市、县级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建设,实施“老年医疗护理骨干三年培养计划”。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合理提高人员奖励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加大对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制定出台本地区配套实施方案和细化政策措施。对工作推动成效明显的,在资金补助、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工作推动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问责。
相关链接:图解: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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