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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30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4年7月30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人[2004]3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人事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57号)精神,认真做好本辖区评先推荐工作。

  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市、州局在所辖区内推荐2个先进集体和2名先进工作者;各直管市、林区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推荐材料的要求按国人部发[2004]57号文件执行。

  二、省局评先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省局党组审定后上报国家局。

  三、各地务必在8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到省局人事教育处。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4]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评选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57号)精神,认真做好本地区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方案

  根据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57号)精神,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4年6月中旬以前)
  1.起草《关于评选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并与人事部会签,制定评选工作方案。
  2.确定表彰名额分配方案
  (1)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名额40个。名额分配:2003年底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副省级城市)从业人员数排在前8位的为2个名额,其他为1个名额,国家局直属单位为1个名额。
  (2)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名额32名。候选名额分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推荐1名,国家局直属单位推荐1名,择优确定10名为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其余22名为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个人。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工作部署(2004年6月下旬)
  2004年6月印发《关于评选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进行工作部署。
  2.评选推荐(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
  (1)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和工作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国家局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及时与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了解掌握工作动态;
  (2)国家局直属单位为先进单位名额1个、先进工作者候选名额1名,由国家局直属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并将事迹材料于8月底前报送人事教育司。
  3.研究确定(2004年10月)
  (1)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候选名单意见;
  (2)国家局党组研究候选名单;
  (3)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双先”名单。
  (三)表彰奖励阶段
  1.召开表彰大会。
  在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表彰,请人事部领导参加并宣读表彰决定。
  2.奖励。
  先进集体,由人事部和国家局授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先进工作者,由人事部和国家局授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先进个人,由国家局授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二、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合理安排,确保评选表彰工作顺利进行。国家局和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评选表彰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特别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实施工作,是搞好评选表彰工作的关键环节,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和把关职责,另一方面要认真部署,合理安排,严格程序,坚持标准。经过共同努力,使评选表彰工作真正起到奖励先进,带动系统,促进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的作用。
  (二)要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各级在评选推荐中,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把评选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和执法一线,面向职工群众。
  (三)要坚持群众路线,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名单。要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推荐的候选名单和事迹材料要认真审核把关,做到先进事迹突出,群众公认,上报的事迹材料内容真实,文字精练,手续齐全。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务必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送评选组织领导机构名单;于2004年9月30日前,报送有关材料和评选工作总结。

  联系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考核任免处
  联系电话:(010)68313344-1833;88363239(传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邮  编:100810

  关于评选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级组织和广大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为表彰先进,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人事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所属岗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厅(局)级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40个,先进工作者10名(候选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落实“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推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改革与发展,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职工队伍安定团结,奋发向上,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5、各项制度健全,管理科学,执法规范,纪律严明。
  (二)先进工作者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勤政廉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改革、科学管理,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抵制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锐意进取,无私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4、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方法及要求
  (一)要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把评选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和执法一线,面向职工群众;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单位和个人。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三)各级人事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被推荐对象的事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3、4,用A4纸印制)及简要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要求打印)各一式三份逐级报送。先进事迹材料要真实可靠,并加盖各级人事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评选有关材料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五、组织领导
  (一)人事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并将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教育司。

  联系人:石绍起;
  联系电话:(010)68313344转1833;
  传真电话:(010)88363239;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郑筱萸 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副组长:邵明立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成 武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
  徐幼军 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教育司司长兼直属机关纪委书记
  陶新时 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李少丽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兼规划财务司司长
  邢 富 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孙咸泽 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
  李洪生 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察司司长
  曹文庄 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司长
  郝和平 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司长
  白慧良 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
  赵晓鸣 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司长
  冯树生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医药卫生部门纪检组、监察局(二室)副局级纪检监察专员
  金少鸿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副所长

  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徐幼军(兼)

  副主任:宁广荣 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张 艳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考核奖励处调研员

  附件2: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名额分配表(略)

  附件3: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略)

  附件4: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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