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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6-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6-11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4年6月11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补充通知》(国食药监市函[2004Ⅱ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药材、中药饮片整治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的中药材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中药饮片包装,一律按假、劣药查处。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4年5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我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358号的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358号)的规定,2004年7月1日起中药饮片包装必须符合中药饮片包装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中药材、中药饮片整治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中药饮片包装应选用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中药饮片的标签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中药饮片的发运必须有包装,每件包装上应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三、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要求的中药饮片包装,一律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标示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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