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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08

发文字号

杭价检[2015]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杭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08

颁发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杭价检[2015]81号

2015年6月8日

各区、县(市)物价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发改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物价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浙价检[2015]113号)文件精神,市物价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全市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组织部署,此次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专项检查采取同级检查的方法进行。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采取抽查、市场巡查、价格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发现的线索重点进行检查。市物价局将适时派出督查组赴区、县(市)进行督导专项检查和抽查工作。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各地检查单位不得少于10家。
  检查内容: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的药品市场价格行为,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具体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公立医院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八)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九)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2015年6月10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
  检查范围:2015年6月1日以来的药品市场价格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是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做好放管结合,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吸取多年来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结合药品价格改革后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要进行正面舆论引导,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同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做好总结工作。此次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专项检查时间长,涉及范围广,检查期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反映检查中的工作动态,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加强沟通。各地要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件、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于2015年8月30日、12月5日前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联系人:唐爱平,联系电话:88051873,传真:8805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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