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长期处方工作的通知
2024-12-31
沪卫药政〔2024〕7号
其他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24-12-3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坚持安全、规范、便利相统一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做好慢性病长期处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长期处方适用病种和用药范围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除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外,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均可用于长期处方。
医疗机构要积极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能作用,根据诊疗规范,结合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制定本机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每年度进行优化调整。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二、确定长期处方天数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根据诊疗需要,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确定处方天数。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慢性病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充分告知用药风险,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三、规范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行为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向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如患者提出长期处方申请,医师应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医师在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教育;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医师应向患者说明原因。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各项评估情况。
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中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记录,结合患者现状、相关慢性病指标控制情况和依从性等,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
如患者存在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以及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时,经医师评估后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如需终止长期处方,医师应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原因。终止后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应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流程操作。具体见《长期处方操作流程图》。
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慢性病诊疗需要开设联合药学门诊,鼓励临床药师参与长期处方评估工作。
鼓励患者通过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慢性病长期处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和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四、加强对长期处方的审核和点评
药师应对长期处方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核。如发现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鼓励通过信息化加强对基层开具长期处方的前置审核。加强对长期处方的点评工作,持续提升合理用药水平。
五、做好患者用药教育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做好记录,提高患者用药管理能力和依从性。社区临床药师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成员,要为慢性病长期处方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教育。鼓励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用药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六、加强组织保障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各办医主体、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对长期处方的管理,组织开展长期处方专题培训。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文件要求落实长期处方工作,进一步规范长期处方开具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实际,切实保障好参保人员长期处方的合理需求,不得以医保总额预算管理等为由限制长期处方的合理使用。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考虑定点医疗机构长期处方因素影响,做好医保总额预算的统筹平衡。要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区属医疗机构。
附件:长期处方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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