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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妇幼保健院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14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妇幼保健院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年9月14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

  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京卫老年妇幼[2016]9号)精神,各区积极有序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工作,并取得了显著进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整合完成后的妇幼保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注册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注册机构与内容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比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6]36号)等要求,各区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完成后,将妇幼保健院名称后加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注册。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强化责任、简化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认真组织和实施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注册工作。
  (二)各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注册,由现执业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变更注册工作务必于2017年11月31日前完成,请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7年12月10日前统一上报辖区工作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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