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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局《山东省基层药品经营使用监管日常检查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24

发文字号

潍食药监药市函[2015]3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潍坊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24

颁发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局《山东省基层药品经营使用监管日常检查要点》的通知

潍食药监药市函[2015]314号

2015年9月24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属各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基层药品经营使用监管日常检查要点》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基层药品经营使用监管水平。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鲁食药监药市[2015]19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药品经营使用监管日常检查要点》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基层药品经营使用监管日常检查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基层药品监管队伍建设,提升基层药品经营使用监管能力和水平。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6日

  山东省基层药品经营使用监管日常检查要点表

  一、药品零售企业日常检查要点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1
  企业证照管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
  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且在效期内;现场各要素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并与许可、登记范围一致。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十五条" target="http://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MMF5YI4LNMVYGG5C/faguizt/_blank" href="http://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NSRYPLUMMF5YI4LNMVYGG5C/lifadongtai/21897.html">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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