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2009-06-01
黑卫妇社发[2009]17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黑龙江省
现行有效
2009-06-01
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黑卫妇社发[2009]173号
2009年6月1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财政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享有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卫生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推进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享有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坚持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规划,规范助产技术服务,保证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
(三)工作目标。2009年,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逐年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体系。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提高县乡两级孕产妇保健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县(市)、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为支撑,基本覆盖全省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孕产妇享有规范、安全的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服务提供保障。
(二)加强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服务资质的监督管理。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规划,严格助产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引导孕产妇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接生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产科质量管理。健全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规范,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和质量评估标准,定期开展质量评估活动,不断改进产科服务质量。各地要规范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和救治流程,建立和完善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鼓励自然分娩,严格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宫产率,降低医疗风险;加大产科质量督查力度,实行周期性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督促助产机构规范医疗行为,努力保障产科质量,维护广大孕产妇生命安全。
(四)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及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凡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农村孕产妇都享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补助内容见附件1)。
2、补助标准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剖宫产的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实行农村孕产妇享有减免住院分娩费用的优惠政策,对每位农村孕产妇予以3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每位按30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
3、补助程序
(1)村保健员掌握孕情并上报
所有农村孕妇,持孕妇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及早孕诊断凭证(检验单或B超报告单)到居住地村卫生所登记 ,由村卫生所利用每月一次的例会将孕妇登记表上报所属乡镇卫生院。
(2)乡镇卫生院审核
乡镇卫生院要对所属村上报的孕妇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后将各村的孕妇登记汇总表盖章并按季度上报县卫生局。市辖区乡镇卫生院将各村的孕妇登记汇总表盖章并按季度上报所属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上报所属市卫生局。
(3)市、县卫生局审核
市(行署)、县(市)卫生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孕妇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市辖区由市卫生局审核),按审核合格的孕妇名单填写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三联单”(价值300元,以下简称“补助卡”),加盖市、县卫生局公章后,委托市、县妇幼保健院发放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发放到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员,由其发放到孕妇本人,并告知到乡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时携带。市(地)、县(市)妇幼保健院要将下发的“补助卡”名单按乡镇登记备案,乡卫生院将下发的“补助卡”名单按村登记备案,以备项目督导及信息质控。
(4)补助经费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对持有“补助卡”及身份证或户口的农村孕产妇,给予减免相应的费用,同时收回“补助卡”(第二联和第三联)并认真填写“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登记”。
补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季度持“补助卡”(第三联)到市、县卫生局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县财政局审批,审批后将费用直接拨付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统筹管理使用。
补助经费拨付完毕后,各级有关部门保存报表卡和单据如下:
1.受益孕产妇:补助卡(第一联)
2.乡卫生院: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登记;
3.接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补助卡(第二联)及“病志”;
4.市、县卫生局:补助卡(第三联);
5.市、县妇幼保健院:“补助卡”发放登记;
各部门要妥善保管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5)补助工作的管理
各市(行署)、县(市)卫生局,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二是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三是县(市)卫生局要认真审核各乡镇上报的孕妇登记表、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补助卡”及相关资料,防止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四是每季度按时将补助经费拨付给医疗保健机构。
(六)异地分娩补助办法
外出打工、暂住、探亲的农村孕妇,原则上回原居住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住院分娩的,可在出院后365天内,由患者凭住院医疗保健机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居住地村委会外出原因证明、外出地证明到当地卫生局办理补助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督查指导,推动农村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各级人员培训,改善住院分娩基础设备,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本着经常性、基础性、实用性的原则,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县乡两级助产人员的服务能力。
(三)广泛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宣传和孕产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工作,为孕产妇住院分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县(市)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规程,做好农村孕产妇基础信息统计和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严格管理和监督。
(五)省、市(行署)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督导。省级督导频率为每年1-2次,覆盖所有地市,每个地市抽取2个以上县(区);市级督导频率为每年2次,覆盖所有县(区)。
附件1: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
一、正常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产前护理、产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测血压、听胎心、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接生。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5.产房观察:血压、脉搏;宫缩、宫底高度、阴道出血;新生儿一般情况。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抗生素、眼药。
二、阴道手术助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产前护理、产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测血压、听胎心、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阴道助产:会阴切开与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牵引术、臀助产术。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5.产房观察:血压、脉搏;宫缩、宫底高度、阴道出血;新生儿一般情况。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抗生素、眼药。
三、剖宫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术前护理、术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交叉配血、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心电图检查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听胎心、测血压、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剖宫产手术。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止血芳酸(或止血敏)、抗生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眼药。
附件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三联单(略)
附件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登记(乡卫生院用)(略)
附件4: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登记(县卫生局用)(略)
附件5: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登记(医疗保健机构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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