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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12

发文字号

京卫医[2016]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12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2016]56号

2016年4月12日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三级医院,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公共卫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

  为提高医师执业注册的服务效率,方便医师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促进医师个人自我管理,适应新时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医师职业信息档案,进一步推进医师注册的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委托开展电子证照试点工作的函》(国卫办医函[2015]636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项目的审核,对全国医师注册系统北京用户端进行了升级改造,目前已完成就绪,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4月开始,在保证现有医师注册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前提下,在全市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分批开展医师电子化注册。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医师注册工作涉及面广,除医师个人、医疗机构和审批机关外,还涉及到政策解读、信息公开、部门监督等部门的工作,各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保证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一)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区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此次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安排,认真学习和掌握此项工作的办事流程和许可程序,严格依法依规、把控环节、明确职责、按时完成医师注册。同时要加强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的属地化管理,确保辖区内医师依法执业、依法管理。
  (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医师管理的重要意义。此次升级后的医师注册系统将最终吸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医师定期考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并和医疗机构注册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大大增强信息化建设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力度,并增加了医疗机构端对注册医师信息的监管、审核、确认功能,增加了对需备案和注销医师信息的提交功能,弱化了行政部门对医师注册过程中人事聘用关系的审核力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明确机构和医师的劳动关系,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管理。
  (三)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除医师个人、医疗机构(包括采供血机构)和卫生计生委(含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参与外,与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公共卫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等单位均有关系,涉及到医政(务)、信息、法制、监督、教育、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内容,各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和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如期完成工作
  (一)行政部门职责。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和考核机构,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与医师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有效衔接;要积极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备案、注销等工作;要依法如期审核、办理辖区内医师执业注册相关手续,并及时维护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完成医师信息的核实、清理、补充、修正工作,并通过注册系统进行实时报送;要及时公布注册办事须知,公示医师注册信息,供社会各界和公众个人查询和监督。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由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建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档案,掌握本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相关手续;要督促和帮助在册医师个人如期完成系统用户注册登记,如期对在册医师在岗情况的摸底督查工作,如期完成医师备案和注销申报工作。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开展医师合法注册、合法执业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做到人人参与、人人知晓,培训率达到100%。要通过对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的宣传培训,讲明医师合法注册、合法执业的重要意义,明确执业要求,帮助医师树立依法执业的意识,切实维护医师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注册系统维护使用有关情况,可及时与我委医政医管处、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进行沟通。涉及系统安装、人员培训、信息录入、数据上报等技术问题,请与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联系,通过在线支持、电话等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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