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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能力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03

发文字号

锡卫基妇[201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无锡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03

颁发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能力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锡卫基妇[2014]9号

2014年6月3日

崇安区、惠山区卫生局:

  根据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锡卫基妇[2013]37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开展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地区基层卫生机构分类评审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选择1个城区和1个涉农区纳入试点,选定崇安区为试点城区、惠山区为试点涉农区。试点时间为2014年6月-8月。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基本医疗能力分类评审
  1. 评审标准:市卫生局制定了《无锡市基层卫生机构基本诊疗能力分类评审标准(试行)》(附件1)。评审标准包括基本建设、医疗技术服务、医疗质量管理三大块内容,其中核心指标14个,核心指标按照类别要求须全部符合,其他指标达成情况须不低于下一类别的指标要求。
  2. 评审程序:按照单位申请、区卫生局初审和市级复核确认的程序进行。其中丙类机构由所在区卫生局认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甲类和乙类机构由所在区卫生局初审后报市卫生局组织现场评审认定。
  3.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须填写《无锡市基层卫生机构基本医疗能力分类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相关证明材料一份。试点区卫生局对辖区基层卫生机构基本医疗能力分类评审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2)。
  4. 上报时间:试点区甲类、乙类机构申报评审材料和丙类机构备案材料请于6月5日前报市卫生局,申报材料请同时报送电子文本。我局将于6月中旬组织现场评审。联系人:孙健;电话:81822083;电子邮箱:wxwsjjfc@163.com
  (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
  各类机构须按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文件规定的甲、乙、丙各类机构门急诊和住院服务分类管理要求开展基本医疗服务。
  (三)医保结算办法
  试点期间试点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暂不实行原结算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根据试点情况制定分类结算标准。

  附件:(略)

  1. 无锡市基层卫生机构基本诊疗能力分类评审标准(试行)

  2. 各市(县)区基层卫生机构基本医疗能力分类评审初审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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