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卫科教[2014]9号
2014年5月19日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学术团体:
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技能和更新知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授予、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锡卫科教[2008]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高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水平,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第二条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的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三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市内领先方法和技术;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5.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市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6.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面向农村、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7.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评选确认的市级基层适宜卫生技术推广项目。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要形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学习班;远程教育;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国家、省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料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无锡市医学会统一受理,并负责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核推荐,以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评审工作。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举办单位直接向无锡市医学会申报。市医学会受理、审核及推荐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结果需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采取当年申报次年项目的办法,每年申报一次。
国家级、省级新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至8月25日,备案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应通过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申报表或备案表。
市级新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20日前,应按要求填写《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和《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登记表》;备案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前,应按要求填写《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市医学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费。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1.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任务、时间、学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当年申报的省级以上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别不超过2项;最近1年内项目举办情况督查过程中无不良记录;项目授课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项目相关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教学设施,有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机构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国家、省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科分类,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授予学分数、举办日期和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通知下发一周前将项目通知、日程安排报送至无锡市医学会;并在项目举办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和项目总结、日程安排、培训教材、学员名册、考核样卷及答案等资料报送至无锡市医学会。
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总表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第2年不再接受备案申请。
已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当年度未举办,则该项目取消。
第十条 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授予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 无锡市医学会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日常管理、教育质量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锡卫科教[2008]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2014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工作,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为完成学历教育后或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分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2种。
(一)Ⅰ类学分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会团体在我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的培训需要,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经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科室疑难病例讨论、院内讲座等自我管理项目,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形式。
二、学分要求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包括Ⅰ类、Ⅱ类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Ⅱ类学分中每年应含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5分。
初级专业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取得15学分,Ⅰ类或Ⅱ类学分均可。
三、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县区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案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完成学习后书写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杂志期刊、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N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学分,只统计前三位作者: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6-3学分);内部期刊(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无锡市卫生局课题为第1至第3名)依次递减1学分: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市卫生局课题(3-1学分)。
7.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按进修单位资质,每月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和Ⅱ类学分3学分。
(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年度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和Ⅱ类学分3学分。
四、学分登记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省人事行政部门监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及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学分,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四)《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卡》由无锡市医学会统一制作发放。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该学分卡,并由项目举办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根据规定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分,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五、学分验证
根据
《关于印发〈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继医委办[2010]3号)的有关规定,由无锡市医学会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
六、学分考核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
七、学分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无锡市医学会,由无锡市医学会审核汇总后报无锡市卫生局备案。
八、督导评估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各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擅自删减项目内容和不按规定违规授予学分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并进行书面通报。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锡卫科教[2008]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