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2017-03-09
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1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现行有效
2017-03-09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13号
2017年3月9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
2015年,我市开展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西城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成为首批市级示范单位,其中房山区、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成功创建国家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为全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起到很好示范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提升我市儿童健康服务及管理水平,2017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全市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工作安排
(一)创建申报阶段
1.各医疗机构确定工作思路,明确目标和任务,按照《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试行)》(附件1)及《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评分细则(试行)》(附件2),全面落实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建设、自查自评。
2.自评合格的创建单位向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创建单位进行评估,并于5月31日前向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报送《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3)和自查评估报告。
(二)现场评估阶段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依据《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评分细则(试行)》进行现场评估。通过房屋设备复核、检查资料、人员考核、满意度调查等,对申报单位的服务环境、服务能力、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积极创建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重视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支持、协调、督促有关医疗机构落实《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试行)》,通过示范基地创建,查找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管理工作中的短板问题,制定落实创建工作目标和持续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二)严格标准,落实规范
各医疗机构在创建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试行)》、《北京市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和《北京市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指南》,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对照创建标准和要求,逐条落实,不断提高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质量。
(三)持续改进,动态管理
北京市对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实现持续改进。对示范作用突出、运行和管理规范的基地,我市将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创建;对年度考核问题突出、群众不满意者,取消示范基地称号,确保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发挥。
附件1: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试行)
依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北京市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及《北京市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指南》等,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机构资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科室设置齐全,设有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儿童保健科、健康教育科等相关科室。
(二)房屋设施
1.具有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的相关业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业务用房符合要求,单间诊室面积12平米以上,与疾病门诊分开。
2.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各专业应相对独立分区,布局符合功能需要,且安全、方便、温馨、舒适。就诊流程合理、便捷,色彩和装饰适宜儿童心理特点。
3.主要公用设施符合无障碍要求,有哺乳间、饮水区、儿童洗手池、儿童厕所等。
(三)设备配置
配备全面的设施设备以满足医疗、保健、康复、培训宣教、科研及信息管理等需求。具有不同年龄段儿童体格生长测量工具、孕产妇和儿童膳食营养评价工具、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工具、亲子活动玩教具和图书、高危儿及生长发育偏离儿童早期干预设备、培训及宣传教育设备、儿童早期发展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主要工作指标
1.年服务儿童总数占本院分娩总数75%以上或占服务辖区内常住人口分娩总数50%以上。
2.3个月以上儿童服务人数占服务总人数50%以上。
3.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年门诊量达2万人次以上(不包括儿童计划免疫、儿童体检、宣传咨询人数)。
二、人员配备
(一)主要管理者: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高级技术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儿童保健相关工作4年及以上。
(二)学科带头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高级技术职称,在区级及以上专业社团担任委员等职务,从事儿童保健相关工作4年及以上。
(三)人才梯队: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四)队伍规模:具有能胜任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的专业队伍,业务人员不少于30人。
(五)人员条件: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并且参加过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理论、技能及相关专业培训。执业医师应有3年及以上儿童保健(或儿科)工作经验,评估人员具有医学或护理专业背景,训练人员需为康复治疗师或幼教人员。
(六)团队构成:由儿科、儿童保健、护理、心理、口腔、眼及视力、康复等相关专业医生、护士、幼教、康复治疗师等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15人。
三、功能与任务
(一)技术服务:建立符合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特点的专业,开展针对儿童早期营养、体格、心理行为和社会能力综合发展的适宜技术,提供从孕期到儿童期的连续服务。
(二)健康教育:通过孕妇学校、父母课堂、新媒体等形式开展以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为重点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推广和普及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的基本知识和育儿技能。
(三)多学科合作机制:建立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儿童保健科、口腔科、眼科等跨学科合作机制,探索符合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规律的服务模式。
(四)科学研究与适宜技术推广: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科学研究,探索和推广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新知识和适宜技术,提升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能力。
(五)信息化建设:建立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信息系统,做好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数据收集和资料管理。
四、专业与能力
(一)胎儿期保健:通过孕产期保健,特别是孕期营养和心理保健,改善胎儿的母体环境,促进胎儿发育。
(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从婴儿出生开始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动态观察生长发育水平,及时发现和干预生长发育偏离儿童。
(三)营养及喂养指导:定期进行营养和喂养评估,提供咨询指导,对常见的营养性疾病进行早期干预。
(四)心理行为指导:对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及社会能力等方面的发展进行评估,开展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及早期发展促进活动。
(五)高危儿管理:开展高危儿筛查,及时发现高危儿,进行定期监测和早期干预,并建立转诊机制。
(六)家庭养育及家庭规划咨询指导:重视和发挥家庭养育在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的重要作用,为父母和家庭提供育儿技能评估、家庭育儿环境评估、家庭规划指导和家庭养育咨询服务。
(七)育儿技能培训:通过孕妇学校、父母课堂等进行育儿技能示范培训,改善和提高父母育儿技能。
(八)亲子活动:开展不同形式的亲子活动,通过交流、玩耍、互动、阅读等达到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的目的。
(九)五官保健:开展儿童口腔保健、眼及视力保健、听力筛查及功能训练等。
(十)康复功能训练:解决特殊儿童及家长最关心、最常见的问题,通过早期干预和指导,改善其现有健康状况,促进良好发育,实现全面康复。
五、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机构:各创建单位成立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应熟悉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理念,具有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二)管理制度:制定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流程、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自我评估制度、转会诊工作制度、信息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及健康教育工作制度等。
(三)经费支持:每年确保有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的专项资金投入,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保障。
(四)检查评估:依据《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评分细则(试行)》,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动态管理,不断持续改进。
附件2: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评分细则(试行)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
| 一、组织管理 | 15 | |||||||||||||
| 组织规划及管理制度(10分) | 1.有组织机构;2.有发展规划(至少5年),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1)严格执行本院管理制度及本专业诊疗常规;(2)有健全的本专业各级岗位责任,并认真履行; (3)有健全的本专业质量管理制度及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4)有产科-儿科-儿保-社区保健科多学科合作衔接制度;(5)建立完善的专科档案及随访制度; (6)有转会诊制度;(7)有自我评估制度;(8)门诊工作流程清晰,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9)该机构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 12 11 1 1 0.5 0.50.51 0.5 | 查相关文件及工作记录查相关文件及实施记录 查相关文件查相关文件,抽查5名工作人员查相关文件 查相关文件 查相关文件 查相关文件查相关文件查相关文件,抽查10份医疗文书查市、区两级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记录并核对医院内部医疗事故主管部门记录 | 无相关组织机构或未开展工作扣1分;无规划扣2分,组织实施不力扣1分;无年度工作总结或计划分别扣0.5分; 无制度或未执行扣1分;无责任制扣1分,1名工作人员不熟悉制度扣0.5分;无制度和标准扣1分,未实施扣0.5分; 无制度或未实施扣1分; 无制度或建档率未达100%或随访率未达80%扣0.5分;无制度或未实施扣0.5分;无制度或未实施扣0.5分;流程不清晰扣0.5分,1份低于90分扣0.1分,扣完为止;有医疗事故扣0.5分。 | ||||||||||
| 经费投入(2.5分) | 1.对专科有经费投入,人员培训、科研经费比例不低于该专科业务收入的5%,设备投入比例不低于该专科业务收入的10%;2.经费有帐目,专款专用。 | 2 0.5 | 查有关帐目及培训记录 | 1.人员培训、科研经费每下降1%扣0.5 分,设备投入每下降1%扣0.5分;2.专科建设经费无账目或未专款专用扣0.5分。 | ||||||||||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
| 人才培养(2.5分) | 1.业务人员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进修、培训,培训率不低于 30%;2.建立内部业务学习与考核制度,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每半年考核1次。 | 2 0.5 | 1.查进修培训结业证书或学分证2.查上一年度学习记录 | 1.培训人数每少1人扣0.5分,扣完为止;2.学习次数每月少于1次扣0.1分,未考核扣0.2分,扣完为止。 | ||||||||||
| 二、服务内容 | 40 | |||||||||||||
| 以儿童为基础的服务(23分) | 以促进生命早期综合发展为宗旨,以体格发育-心理行为发育-社会能力发育(PMS)为策略,开展针对正常儿童、高危儿和发育偏离儿童及疾病儿童的发育保护和康复的服务: 1.孕期保健(胎儿期保健、孕期营养及心理指导); 2.儿童健康发育档案信息; 3.儿童综合发展评估; 4.儿童营养和喂养指导; 5.儿童综合发展指导(体格、心理行为和社会能力发育); 6.亲子游戏活动; 7.高危儿评估和干预; 8.发育偏离儿童的干预; 9.转诊; 10.口腔保健; 11.眼及视力保健; 12.康复干预。 | 12323 3321111 | 现场查看 | 无服务功能体现扣1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2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3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2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3分 无服务功能体现扣3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3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2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1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1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1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1分 | ||||||||||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
| 以父母和社区为基础的服务(17分) | 以改善父母育儿技能和家庭环境为宗旨,开展针对父母的服务: 1.家庭环境评估(含孕产期保健对婴儿影响的内容); 2.父母育儿技能评估和指导; 3.父母课堂; 4.育儿技能体验; 5.亲子游戏活动示教; 6.父母育儿咨询和指导; 7.家庭规划指导; 8.孕产期保健指导(母乳喂养指导); 9.新媒体; 10.其他健康教育活动。 | 3 312211211 | 现场查看 | 无服务功能体现扣3分 无服务功能体现扣3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1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2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2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1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1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2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1分无服务功能体现扣1分 | ||||||||||
| 三、基本条件 | 30 | |||||||||||||
| 房屋设施(8分) | 1.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场地安全、方便,体现孩子和父母的特点,符合功能需要; 3.各专业用房符合标准和要求。 | 3 2 3 | 现场查看 | 1.房屋面积每下降5%扣1分,扣完为止; 2.非独立单元扣2分,布局不合理扣0.5分; 3.单间用房面积小于12平米扣3分。 | ||||||||||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
| 设备配置(10分) | 基本设备: 1.具有不同年龄段儿童体格生长测量工具:电子儿童体重仪、身长身高测量仪、无伸缩性软尺、儿童体格生长标准数值表、儿童生长发育百分位标准曲线图; 2.儿童神经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工具:DDST智力筛查量表、GESELL智力诊断量表、贝利测试量表、0-6岁儿童神经心理测试、幼儿和儿童韦氏智测、瑞文测试、儿童行为量表、儿童气质量表、儿童孤独症量表、多动症量表、婴儿-初中生社会适应量表等儿童心理行为测试相关评价量表、20项神经运动发育测试、peabody运动发育评估量表及测查工具箱、软件分析仪等; 3.孕产妇和儿童膳食营养评价工具:孕妇及儿童膳食营养评价参考模具及图谱、膳食营养分析评估指导软件及营养模具陈列柜; 4.语言发育评估量表及测试工具:图形认知组件、挂图、录音机、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等; 5.培训及宣传教育设备:投影仪、DVD、录音机、电视、宣传橱窗、多媒体影音设备,儿童课桌椅、大小白(黑)板等; 6.亲子游戏活动玩教具与图书、婴幼儿体能智能干预训练专用玩教具及图书,适合儿童特点的教学挂图、卡片、相关教具等,拼图、插板、积木、彩色画笔、黑板、剪纸及贴图用具、纸牌、精细运动训练用玩具,儿童作品展示柜等; | 1 1 1 2 1 1 | 现场查看 | 缺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缺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缺一项扣0.3分,扣完为止 缺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缺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缺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 | ||||||||||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
| 设备配置(10分) | 7.感觉统合治疗训练器械: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等; 8.高危儿、生长发育偏离及残疾儿童康复早期干预设备:辅导书籍、杂志、视听教材及多媒体等培训设备,训练器具、玩教具等,个体化康复教育课程评估量表、个体化治疗用桌椅、玩教具等; 9.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信息化管理系统:各专业儿童健康档案、文档资料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咨询台、分诊台、各专业诊室呼叫系统。选配设备: 根据服务需要配备相关设备,如骨密度检测、骨龄测试、微量元素及血铅检测、血常规、膳食营养分析、食物过敏测试、生长激素激发试验等实验室检查设备。视力筛查检查仪、听力筛查检查仪、口腔检查及治疗仪、经皮测黄疸仪、母乳成分分析仪、体成分分析仪、X光阅片灯、沙盘游戏治疗设备等。 | 1 1 1 | 现场查看 | 缺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缺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 缺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 ||||||||||
| 人员配置(12分) | 具有能胜任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保障和促进工作的综合性队伍: 1.人员数量: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30人。 2.人员资质:(1)示范基地人员结构合理,高级、中级、初级人员比例为 3:4:3,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 2 2 | 查人事档案及相关证书 | 固定工作人员数在25-30人扣1分,25人以下扣2分;各级人员比例可上下浮动5%,有一个级别人员不达标扣0.5分;发现1人无执业资格扣2分; | ||||||||||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
| 人员配置(12分) | (2)“中心”工作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80%及以上;中、初级医师必须本科及以上学历;(3)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至少有3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4)主要管理者(中心主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高级技术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儿童保健相关工作4年及以上;(5)学科带头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高级技术职称,在区级及以上专业社团担任委员等职务,从事儿童保健相关工作4年及以上;(6)专业种类:团队内拥有儿科、儿童保健、护理、口腔保健、眼及视力保健、心理保健、康复等多种专业人员。均参加过儿童早期发展理论和实践的系统培训及相关专业培训。 | 1 2 1 2 2 | 查人事档案及相关证书 |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每下降5%扣0.5分,发现1名中、初级人员学历不达标扣0.5分; 没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扣1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未达标扣1分;主要管理者(中心主任)不符合要求扣1分; 学科带头人不具备高级医学技术职称扣 0.5分,无区级及以上专业委员职务扣1分;工作年限不足4年扣0.5分;相关人员缺一项扣0.5分;未经过培训扣0.5分,扣完为止。 | ||||||||||
| 四、主要工作指标 | 7 | |||||||||||||
| 1.年服务儿童总数占本院分娩总数75%以上或占服务辖区内常住人口分娩总数50%以上。 2.3个月以上儿童服务人数占服务总人数50%以上。 3.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年门诊量达2万人次以上(不包括儿童计划免疫、儿童体检、宣传咨询人数)。 | 2 2 3 | 查有关资料 | 1.抽取门诊登记或信息系统资料,未达比例,按实际情况扣分;2.抽取门诊登记信息系统资料,未达比例,按实际情况扣分;3.门诊量每下降10%,扣1分,扣完为止。 | |||||||||||
| 五、学术及科研水平 | 8 | |||||||||||||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方法 | 评分标准 | |||||||||||
| 1.学科带头人每月有1次儿童早期发展相关学术活动,每季度组织1次相关业务活动; 2.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在核心期刊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或著作等。 | 2 2 | 查相关文件和记录 | 1.发现一个月未举办相关活动扣0.5分,一季度未举办相关活动扣0.5分,扣完为止;2.无相关专业论文或著作扣2分。 | |||||||||||
| 3.近3年内至少有1项自主或合作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有年度、周期计划及总结; 4.近3年内至少有1项市级及以上或合作科研项目结题,有课题总结及鉴定报告。 | 2 2 | 查近3年相关文件、资料 | 3.无项目或无年度及周期计划与总结扣2分;4.无结题科研项目扣2分,无课题总结或鉴定报告扣1分。 | |||||||||||
备注:总分达到80分为合格。
附件3: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区名 | ||
| 负责人 | 部门 | ||
| 联系电话 | 邮箱 | ||
| 申请单位自评得分 | |||
|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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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中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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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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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执法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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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2020-02-03


